如何準確理解疫情免稅與發票開具政策?得到官方回復!
時間:2020-02-21 19: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我們一直在關注并宣傳新冠疫情發生后,各級稅務部門為應對疫情和服務經濟發展而密集出臺優惠政策和措施。
最近有眾多朋友交流探討一個問題,那就是對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4號公告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規定不同的理解,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一種觀點認為: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無法收回或者紅沖就整體不能享受免稅政策。我們認為這類觀點錯誤理解了國家關于疫情應對的政策初衷,是不妥當也不是正確的!
其中有中小企業,也不乏全國門店達9000余家的連鎖酒店。經過與他們反復交流,稅海沉浮團隊認為,相關疫情優惠政策不能因為發票管理措施而無法得到落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疫情新政初衷應當就是:疫情期間,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長沙代理記賬,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2月6日發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稅2020年第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稅海沉浮點評: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是基本原則。
二、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2月10日發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稅海沉浮理解:“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理解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不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推導得出: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稅海沉浮點評:疫情相關行業收入免稅是個基本原則!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稅海沉浮理解: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是否可理解為: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未完成開具紅字發票的業務按規定征稅!
稅海沉浮點評:國家稅務總局為應對疫情確實做了大量工作,包括這個臨時政策的出臺。值得廣大納稅人點贊!但實際工作中,如前述全國門店達9000余家的連鎖酒店,2020年1月1日至2月10日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我們可以想像,部分客戶可能無法溝通或無法有效溝通,如果僅僅因為納稅人在稅收政策出臺前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無法紅沖或者收回而整體業務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悖于國家應對疫情的初衷。
三、稅海沉浮呼吁與建議:
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建議各級稅務部門對財稅2020年第8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理解如下:
1.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相關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未完成開具紅字發票的業務按規定征稅。
3.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納稅人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銷售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