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哪些業務不享受免稅或1%征收率?
時間:2020-03-07 02: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按照財稅2020年第13號公告的規定,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分別調整為免征增值稅(湖北省內)和減按1%征收率。這里強調的是“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而不是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全部銷售收入。
按照增值稅政策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提供勞務派遣和安全保護服務等業務時會涉及到5%的征收率。這些適用5%征收率銷售收入,并不屬于13號公告中適用免稅或1%征收率的業務范圍。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征收率的業務列舉如下: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4.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5.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7.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8.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長沙公司注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9.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0.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