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所得稅申報要點
時間:2020-03-07 04: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20年2月,上海X公司的外籍技術人員決定4月份回國,不再回中國境內工作。由于該外籍人員在2019年滿足居民個人條件,因此,2010年1月,該外籍個人仍然按照居民個人進行了申報,決定4月離境回國,因此,該外籍個人2020年度不再滿足居民個人條件,應適用非居民個人申報。
那么,1月份已經按居民個人進行的申報如何處理?
對于這個問題的處理,以前是比較模糊的。2019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了35號公告,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統一規范。其第五條專門規定了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該如何繳稅問題。
1、基本規則:預估天數進行申報
對于境內無住所個人,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本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如果有協定,則預計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適用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計算繳納稅款。
2、非居民變為居民:不調整申報,匯算清繳
如果根據工作合同等情況,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并按非居民個人進行了申報,但是由于延長居住天數而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也就是說納稅人身份由非居民個人轉為居民個人。
這種情況下,在本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仍然按照非居民方式進行申報繳稅,在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如果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3、居民變為非居民:更正申報,補繳稅款
如果根據工作合同等情況,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并按居民個人進行了申報,但由于縮短居住天數,而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也就是說納稅人身份由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應在不能達到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進行更正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4、預計不超90天,實際超過:重新計算,補繳稅款
如果無住所個人預計本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超過90天的(按照稅收協定為183天),應在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后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進行更正申報,并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5、簡單總結
根據工作合同預先判定適用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
如果非居民轉居民,不調整申報,匯算清繳;
如果居民轉非居民,更正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如果預計不超90(183)實際超過,則更正申報,補繳稅款,長沙公司注銷,不加收滯納金。
問題分析
回到對本案例的分析,該外籍個人按照居民個人進行了申報,4月離境并且不再回來工作,那么不滿足居民個人的條件,應按照非居民計算個人所得稅。扣繳單位應在不滿足條件之日,也就是離境之日,至本年度終了后15日內,報告稅務機關,重新按照非居民計算應納稅額,進行更正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