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支出在何種條件下構成“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時間:2019-09-07 19: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本文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
「釋義」本條是關于稅前扣除中的收入相關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發生的支出種類很多,形式各異,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的關系也呈多樣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收入與支出的關聯、配比等原則要求,并非所有的企業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扣除,否則將嚴重侵蝕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各國企業所得稅法一般都只是允許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才允許稅前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也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原外資稅法對此沒有直接作出規定。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明確了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是企業所發生的準予稅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須遵循的兩個指導性原則,也是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規定各項扣除項目、標準、范圍、方法等的依據。但是,企業發生的支出在何種條件下構成“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出于立法體例和整體框架的考慮,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對其進行直接界定,而這又直接影響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進而影響到企業應納稅額的多少,所以實施條例有必要對此作出界定,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
“與取得收入有關”本身是一個彈性相對比較大的不確定概念,若將任何與企業所取得的收入有些聯系的支出,都界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那么勢必無限制地擴大了企業可以稅前扣除的支出范圍,架空了支出扣除中的相關性原則,因為企業任何形式的支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都可以與企業的收入扯上關系。為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進一步落實稅前扣除中的相關性原則,本條進一步將其界定為“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本意和稅收制度的基本要求。
所謂“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這里需要明確的是:
一是這類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應該是能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的經濟利益,如生產性企業為生產產品而購買儲存的原材料,服務性企業為收取服務費用而雇用員工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購買儲存的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耗費的材料等支出,就屬于能直接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經濟利益的支出,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是這類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應該是能給企業帶來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雖然企業的這類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時地表現為相應現實、實際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據社會一般經驗或者判斷,如果這種支出所對應的收益,將是可預期的,那么這類支出也就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如企業的廣告費支出,雖然這些支出并不能即時地帶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據社會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這類廣告將提高企業及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費者之間的認同度等,進而推動消費者購買它們的產品或者服務,提升或者加大企業的獲利空間,故其也應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因此,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從費用支出的結果分析。如企業經理人員因個人原因發生的法律訴訟,雖然經理人員擺脫法律糾紛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業的經營管理,結果可能確實對企業經營會有好處,但發生的訴訟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分析屬于經理的個人支出,與企業的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因而不允許作為企業的支出在稅前扣除。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直接相關”這個詞具有不確定性,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建議刪除“直接相關”的限制。考慮到任何語言文字的表達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絕對確定、機械適用的法律文字可以說是不存在的,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還要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去執行,“直接相關”雖然仍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它符合立法的一般習慣和要求,符合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的需要,符合稅收制度的要求,也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際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和限制,故有必要予以保留。
二、企業發生的合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