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20號文解讀: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
時間:2019-09-07 19: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11月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聯合發布了財稅〔2018〕120號文件,針對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給出了專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年時間,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以上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增值稅的具體要求如下:
1.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這意味著孵化器等機構除了孵化服務如果還提供其他服務如酒店、餐飲等業務時,應該將孵化服務單獨設立收入類別明細核算,無法區分或者區分不清的,不能享受優惠。
2.享受的范圍是經國家、省認定或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
如果沒有經過認定、備案,即使名稱叫做孵化器、大學科技園、重創空間,也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3.向在孵對象提供的房產、提供的孵化服務免稅。
如果使用房產的對象不是在孵對象,提供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的對象不是在孵對象,同樣不可以享受免稅。
4.享受免稅政策必須按規定申報,同時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時候監督。這意味著不申報,不備查,無法直接享受免稅政策,并且在經營活動中也要遵循相關政策要求,后續發現不符合政策要求,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查處。
5.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時間。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為了保證政策的落實,文件還規定了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該政策實際上是過去老政策的延續和擴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98號)等均對上述優惠政策有具體規定,這次發文將稅收優惠對象集中起來,使政策面更加統一。
以上政策均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要求,也是目前我國適應世界經濟發展放緩,國際經濟形勢不穩定,國際市場需求減弱,傳統產品國際競爭壓力增大的經濟現狀,長沙工商代辦,通過增加國內市場需求來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一系列舉措的延續,通過稅收政策,進一步促進科技轉化,為大眾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減少創業成本,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