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人社發[2020]2號 福建省關于印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0-03-11 17:3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福建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舉措,對于減輕企業負擔,穩企業、穩就業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落實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讓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3月5日
福建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
自2020年2月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月至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責任單位:福建省稅務局、廈門市稅務局,省人社廳、財政廳)
二、減免期間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減免政策執行期為三項社會保險費所屬期。對中小微企業已正常繳納2020年2月三項社會保險費的,按程序批量發起退費;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尊重其意愿和選擇,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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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困難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福建省稅務局、廈門市稅務局)
四、優化減免企業對象認定流程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按照統計等部門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經濟普查結果等統計情況確定大型企業,其他企業原則上確定為中小微企業。對暫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由稅務部門牽頭,長沙工商稅務,會同人社、工信、統計、發改、財政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稅務、統計、工信、人社等部門要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責任單位:福建省稅務局、廈門市稅務局,省工信廳、人社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
五、切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各地要督促企業及時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如實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以便于準確核定減免金額。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在階段性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工作中,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在征收環節,稅務部門按減免規定核定企業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數額,企業申報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費率不做調減。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社廳,福建省稅務局、廈門市稅務局]
六、落實資金保障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發放
?。ㄒ唬╇A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同時,要切實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并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人社廳,福建省稅務局、廈門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