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8號、9號公告免稅優惠,3月征期申報及后續紅字發票開具事項
時間:2020-03-12 13: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稅務總局2月6日發布的8號公告和9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2月10日發布的4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同時,上述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收入,相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4號公告在原有的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則基礎上,更是專此強調: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稅海濤聲再次提示:在公告下發之后,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征免稅政策并開具和使用發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開具的是注明稅率或征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在納稅申報環節,2月征期,由于納稅人1月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屬期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在2月征期辦理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仍應將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記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若納稅人在2月份開具了對應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了在稅率或者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在3月征期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以進行免稅申報。應將紅字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將普通發票對應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同時,由于上述免稅政策是為應對突然爆發的新冠肺炎疫情而出臺的,以致相關政策文件是2月上旬制發,而免稅優惠政策則是追溯至1月1日起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4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予以特殊規定,長沙公司注冊,納稅人在政策文件下發前的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因此,由于購銷雙方溝通等原因,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在2月份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在3月征期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填報沖減1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納稅人按照8號、9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稅海濤聲提示:在后期補開紅字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后,進行對應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不應重復計入】
3月份征期申報時,雖說暫時對1月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免稅進行了申報,但是,財務人員不能忘記,這畢竟是一項特殊照顧性規定,還有一項很重要的規定——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雖然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但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全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復工復產也已開始有序推動,可以預見的是,屆時大家都會鉚足勁頭跑業務、抓生產、忙經營,竭力挽回這段時間的經濟損失,那個時候再去聯系相關人員協商換開發票事項,可能難以在預想的時間內如愿。
為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享受了相關免征增值稅優惠,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尚未開具對應紅字發票的企業,財務人員或相關人員可逐步開始與當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進行聯系,協商相關紅字專用發票開具的事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