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疫情期間免征增值稅實務
時間:2020-03-19 14:3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某一般納稅人酒店,于2017年元月新辦。其不動產9000萬元,假設折舊年限20年,自2017年元月開始計提折舊,全部取得11%專票已抵扣。
1、假設選擇享受疫情期間的免稅,且該納稅人沒有其他應稅項目,應屬于專用于免稅項目的不動產。2020年1月1日享受免稅,要作進項轉出841.5萬元。沒有留抵稅額或留抵很少的,只能放棄免征優惠。
2、假設該酒店有餐飲和住宿兩項業務,應選擇其中一項銷售額大的免稅,另一項放棄免稅,則不屬于專用于免稅項目,不需作進項轉出。
總局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第18問:我公司是一家綜合型酒店,兼營住宿和餐飲業務。關注到國家出臺了疫情期間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考慮到我公司的實際經營模式,可以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稅政策,只享受餐飲服務免稅政策嗎?
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享受餐飲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同時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征增值稅,一經放棄,36個月內不得再就住宿服務申請免征增值稅。
3、假設該酒店選擇住宿服務免稅,但是元月對外開具了專票,且客戶明確表示不退回的,元月份未開專票的可以享受免稅,只就開具專票的計征。
4、假設該酒店選擇住宿服務免稅,2月7日某客戶住宿要求開具專票,則不得開具專票。如果開具了專票,其后的住宿業務均應計征增值稅。
但是否包括2月7日之前未開專票的免稅,也應計征增值稅呢?不應包括公告下發之前的業務,之前仍可以按專票征稅、普票免稅。只應就因開具專票未收回的公告下發之后的業務納稅。
公告下發之后至免稅政策結束期間,只要有一筆專票未能作廢或沖紅的,此期間的業務均要應稅。
“公告下發之后”,是否為2月6日之后的2月7日開始?不應包括公告下發當日6日開具專票情形。
總局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第13問: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在文件下發前,納稅人已經就相關業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部分難以追回作廢或者開具紅字發票,請問能否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繳納增值稅,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稅優惠?
答: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長沙工商稅務,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公告下發之后,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征免稅政策并開具和使用發票。
5、該酒店疫情期間購置的設備、器具等,盡量列入固定資產,均可享受抵扣。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買一只50元拖把、200元椅子,都可以使用12個月,計入固定資產,不是專用免稅的,可以全額抵扣。只是業務銳減,一切都沒有意義。
6、酒店主管人員疫情期間出差,取得注明身份的長途汽車票,能否抵扣?
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公共交通服務免征增值稅,不應抵扣。
因為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規定的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僅是對票據的規定,前提是“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意即,能夠取得、可以取得,對方是應稅單位的,但是行業特點導致的目前無法開具專票。
但是,這一塊的規定確實是空白,原增值稅和營改增只是從合規票據確定抵扣權,從購進方用途確定不得抵扣情形。
2)長途客運是什么?
財稅[2016]36號規定,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長途客運的運輸工具僅指汽車?火車、飛機、輪船不屬于長途客運?
如果火車、飛機不屬于長途客運,必然也不在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免稅之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鐵路車票就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