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金會、慈善組織進行捐贈需要注意的問題
時間:2020-03-27 16: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企業所得稅法、個稅法涉及享受稅收優惠時出現頻率相當高的詞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享受稅收優惠,與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方式被業界并稱為“間接捐贈”。對于間接捐贈,稅法上分為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
公益性社會團體在用詞上,有時又冠以“群眾團體”或者“組織”,讓人眼花繚亂,分不清哪是哪個。其實,稅法上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我們平時接觸到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還是有些區別的;這些社會團體有些是有公益性稅前扣除資格的,有些則沒有。涉及到公益性稅前扣除資格時,納稅人一定要分清楚。
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涉及優惠稅種
(一)企業所得稅
應該指出的是,企業所得對于公益性捐贈移送捐贈物,無論是扶貧捐贈還是此次疫情防控捐贈均作為視同銷售處理,按資產公允價值確定收入。
企業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此次疫情的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此次疫情的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處理。
(三)其他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增值稅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無償捐贈應對此次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對捐贈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相互交織的團體
社會團體的最早說法其實是人民團體。人民團體是廣義團體概念,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按照其各自特點組成的從事特定的社會活動的全國性群眾組織。
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社會團體”范圍內涵上接近于“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此,正式界定社會團體概念。該《條例》被2016年2月6日的修正版替代。
《條例》當中排除三類不登記的社會團體類型,其中一類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另外兩類如今是這種情況:
1.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有: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2.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有: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
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另外19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主要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能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組織,但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所以,這22個社會團體被賦予另外一個稱呼——群眾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