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會計核算時是否要進行價稅分離?發票開具時稅率應如何選擇?
時間:2019-09-12 21:5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同樣是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會計核算時是否應進行價稅分離,將免征的增值稅單獨計入損益類相關科目進行核算,發票開具時稅率應該如何選擇,這一直是很多財務人員糾結的問題。
對于該問題,長沙公司注冊,光光哥的意見是:
一、對于法規確定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者服務,是對應稅行為免稅,發票開具稅率選擇“免稅”或者“0%”,會計核算不進行價稅分離,一并記入業務收入。
對于法規明確規定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行為,譬如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商貿流通企業銷售蔬菜及鮮活肉蛋、納稅人轉讓符合規定的專利技術、軍轉干部或隨軍家屬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應稅服務等,在行為發生的當時已經確定免征增值稅,即銷售環節不征收增值稅。因此,發票開具時,稅率直接選擇“免稅”,某些地方稅局也認可稅率選擇“0%”(【實務】增值稅零稅率、免稅、不征稅,這幾種行為在開具發票時如何選擇稅率?)。
此類增值稅免征,是對銷售特定貨物或者提供特定服務的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相應的應稅行為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因此會計核算時就不存在“價稅分離”的概念,而是將收入總額一并記入業務收入。
二、對于法規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者服務,因提供應稅行為的納稅人符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政策免征增值稅的,其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選擇適用的“征收率”。同時,會計核算進行價稅分離,免征的增值稅計入損益類相關科目。
法規規定的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其行為本身是應該征收增值稅的,因此其應稅銷售額含有增值稅,在開具發票時應就開具適用“征收率”的增值稅發票,會計處理時亦應做價稅分離。
納稅人符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政策免征增值稅,是稅收政策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而不是對應稅項目的稅收優惠,是應征而不征。因此,納稅人應當對此進行單獨處理,體現出國恩浩蕩。
同時,根據此分析,我們也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中規定的按月不超過10萬(按季不超過30萬)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指的是納稅人對應稅行為進行價稅分離后的不含稅金額,而不是全部交易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