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個稅再迎新,公益捐贈政策助力慈善事業
時間:2020-01-06 11: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2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99號,以下簡稱“99號公告”),這是首個針對公益性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個人稅收處理的綜合性政策文件,同時也進一步完善了新個稅法實施后首次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政策支持。99號公告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99號公告順應了我國個稅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邁進的要求,在公益捐贈個人稅收政策方面做出有益的突破,同時對原個稅框架下相對分散或不甚明確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整合和明晰,提升了公益捐贈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上的一致性。
背景
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已經成為規范我國慈善事業的一部基礎性和綜合性法律。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當年超限額未扣除慈善捐贈允許結轉三年、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施特殊的優惠政策等,都作為慈善事業的促進措施,寫入了《慈善法》。此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慈善法》相繼進行了修改,并發布了公益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企業扶貧公益捐贈據實扣除等一系列政策。
2018年完成修訂的新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保留了個人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原則性規定,將應納稅所得額30%的稅前扣除限額作為一般性原則,上升到了法律層面。在此基礎上,99號公告不僅對個人公益捐贈相關基本規定進行了明確,更重要的是針對新個稅法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特點,為個人公益捐贈提供了轉移扣除等更加靈活合理的扣除途徑,從而加強個稅政策對公益慈善事業的支持力度。
個人公益捐贈稅收處理的基本規定
99號公告以新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為基礎,結合財稅[2008]160號1(以下簡稱“160號文”)、財稅[2009]124號2(以下簡稱“124號文”)、財稅[2010]45號3等針對公益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主要財稅文件,對公益捐贈個稅處理的基本規定進行了梳理、補充和整合,主要包括:
明確可以稅前扣除的個人公益捐贈:個人出于公益目的的捐贈多種多樣,但只有滿足相關條件的捐贈才能夠在計稅時享受稅前扣除。例如,個人通過境內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公益慈善事業進行的捐贈,個人需取得捐贈票據作為憑證等。這些基本規定與企業所得稅保持了一致。
公益捐贈支出金額的確定:公益捐贈資產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貨幣性資產按照實際金額確認捐贈額,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是160號文及124號文提出的捐贈資產價值確認的一般性原則,適用于個人及企業公益捐贈。在此基礎上,財稅[2016]45號文4特別規定企業公益性股權捐贈以取得股權的歷史成本確定捐贈額,而最新的99號公告則明確了個人捐贈股權或房產的,均按照財產原值確定捐贈額。此前在實踐中,長沙工商稅務,個人捐贈股權發生過是否需將股權公允價值與取得股權原值的價差視為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再按股權公允價值確定捐贈額的爭議。99號公告對這一問題的明確,將避免個人因此類公益捐贈承擔額外稅負的情況。
個人公益捐贈稅收處理的新方法
新個稅法下,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同時既有合并后按年綜合征稅的所得,也有按月按次分類征稅的所得。99號公告為納稅人提供了不同征稅方式的所得項目間進行公益捐贈轉移扣除的途徑,突破了原個稅法下個人公益捐贈僅在捐贈當月工資薪金項目中一次性限額內扣除的局限。此外,對于納稅人未能及時在月度個稅扣繳時申報公益捐贈扣除的,還提供了限期內追補扣除的機會。
新的公益捐贈個稅扣除方法簡要總結如下:
公益捐贈當期選擇進行扣除的所得類別:個人在公益捐贈當期同時取得按年計稅(例如居民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和按月按次計稅所得(例如財產轉讓所得等分類所得)的,可以選擇進行稅前扣除的所得類別;稅前扣除限額按照所選進行扣除的所得類別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例中的綜合所得)或月應納稅所得額(上例中的財產轉讓所得)計算。
轉移扣除:納稅人選擇在公益捐贈當期從按月按次計稅的所得項目中進行扣除的,如果有超過限額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轉移至納稅人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按年計稅時繼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