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要用好這2項優惠!
時間:2020-04-02 05: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符合規定條件的設備器具支出可享受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優惠。那么,企業在享受該優惠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呢?接下來,且聽小編為您解析~
優惠政策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那么,適用上述優惠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1.關于購進的方式與價值確定
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長沙公司注冊,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2.關于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確認原則
(1)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2)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例如,甲公司2019年11月與乙公司簽訂一臺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設備價款320萬元,在乙公司將設備交付甲公司并驗收合格后,甲企業一次性支付貨款。2019年12月25日乙公司將設備運達甲公司并驗收合格,次日,甲公司投入使用。2020年1月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根據規定,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固定資產購進時點。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采取的是以貨幣形式購進設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為2020年1月,因此應在2020年度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3.關于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優惠政策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一條、第六條規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例如,甲企業屬于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2020年2月甲企業新購置一臺專用設備用于擴大生產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但甲企業在利用該設備主要生產保障物資同時也生產與疫情無關的一些其他物資,那么,甲企業能否享受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若可以享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上述情形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留存備查資料暫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