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
時間:2020-04-03 08: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2020-3-31
為適應征管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現就云南省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是指對納稅人跨區域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是落實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解決跨區域經營納稅人的稅收收入及征管職責在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之間劃分問題的管理方式,按照維持稅收屬地入庫、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原則開展。
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適用范圍
(一)納稅人跨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不包括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納稅人。
(二)納稅人跨州(市)臨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
(三)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在實際管理中是比照州(市)局方式進行管理。主管稅務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的納稅人,到機構所在地所屬縣(市、區)以外的地區開展跨區域涉稅事項業務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
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業務辦稅流程
(一)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
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報告表》。
(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
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未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須同時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取消原30天報驗期限限制。
(三)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辦結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納稅人無需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四、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業務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填報。取消原來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二)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五、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開具方式
(一)跨州(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納稅人,按照建筑安裝項目合同分別填報《報告表》,實行一個項目合同對應一份《報告表》。即同一時期在同一縣(市、區)應按不同建筑安裝項目合同分別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多份《報告表》。
(二)跨縣(市、區)從事建筑安裝服務以外其他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實行“一地一報告”。即同一時期在同一縣(市、區)只需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一份《報告表》。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公告》(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0年3月3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長沙公司注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發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