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虛開和真實交易:不要想當然地對定性問題作出陳述或回答
時間:2020-04-09 11: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多納稅人在自己不知道清楚真實交易和虛開的定義的情況下,就草率甚至想當然的對真實交易和虛開作出陳述(這種陳述實際上已經屬于定性范圍)并予以簽名,這樣的后果可能是無辜躺槍;最起碼,你應當先知道什么是真實交易,判斷標準是什么,如果自己不知道而辦案人員非要讓自己回答,可以直接告訴辦案人員,讓自己根據什么標準來回答是否存在真實交易以及真實交易在誰與誰之間。
一、已經確認沒有違法行為的案子,當事人依舊認為那是虛開
我們稱這個案例為案例一:
A意欲讓C提供某服務,這樣的話,發票開具在AC之間,不能抵扣;于是,A與B簽訂合同,當然,實際上執行具體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的人依舊是C,但是發票開具在AB之間,能夠抵扣。
我一個客戶看到這個案例的時候,怎么都不相信真實交易就在AB之間,因為他認為具體執行該服務的人是C,所以真實交易應當在AC之間,并因此認為AB之間沒有真實交易,AB之間的發票為虛開的發票。我告訴他虛開的認定已經被非常權威的機構撤銷而且最終確認沒有違法行為后,他的第一反應居然不是問為什么不是虛開,而是問我動用了什么關系(但是我確實沒有什么關系可以動用)。
很顯然的是,這類當事人,一旦到了公安機關,非常容易是這樣的供述:AB之間沒有真實交易,僅僅是為了虛開發票,合同都是偽造的(僅僅是為了能在AB之間開發票),資金都是為了走賬,真實交易在AC之間。一旦出現這樣扯淡的供述,通常看守所和監獄在所難免。
二、錯誤判斷真實交易方向容易讓自己無辜地進入看守所和監獄
我們再來看一個擬制案例: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李四向B公司提供1000噸某貨物,價稅合計22600萬元。合同簽訂后,B公司即向A公司支付了22600萬元的貨款,李四向B公司提供了符合A公司、B公司合同約定的1000噸該貨物,A公司為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合同很快就履行結束,A公司為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沒有申報稅款即予以走逃。
該案例中,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極易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因為:銷售方的經濟利益實際享有者為李四而并非A公司,A公司并未取得合同標的(即該1000噸貨物)的所有權。
而這種情況下,B公司也極其容易中槍,因為:B公司也可能錯認為真實交易在李四與B公司之間,而并非是A公司與B公司之間。
如果需要錄制口供,口供很可能是:A公司與B公司之間沒有真實交易,合同都是偽造的,資金往來都是為了走賬,都是為了掩飾A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可是,A、B公司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合同相對性是約束在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一旦該買賣合同發生違約糾紛,原被告應當在A公司與B公司之間。
實務中,經常錯把經濟利益的實際享有者當做真實交易的相對方,這種做法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沖擊交易安全,甚至可能危害國家稅款。
三、錯誤判斷真實交易方向讓自己補繳不應當補繳的稅款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1000噸某貨物,價稅合計22600萬元。合同簽訂后,B公司即向A公司支付了22600萬元的貨款,李四代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符合A公司、B公司合同約定的1000噸該貨物,A公司為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合同很快就履行結束,長沙工商代辦,A公司為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沒有申報稅款即予以走逃。
后經查證,原來李四與A公司有代開發票的約定,但是A公司與李四均不讓B公司知道這個情況。后來案發,A公司與李四均供述A公司與B公司之間沒有真實交易,并認為真實交易在李四與B公司之間(只是B公司不知道真實交易在B公司與李四之間)。
B公司很慶幸自己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虛開,覺得認定A公司為自己虛開是A公司與李四活該,并堅持認為自己并不知道真實交易實際在李四與自己之間。當然,B公司補繳稅款在所難免,因為最起碼也會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
實際上,無論是A公司、B公司、李四還是司法機關、稅務機關,可能都非常容易忽略一個事實,即合同相對性是約束在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A公司基于該合同相對性代收了該2260萬元的增值稅稅款,一旦認定A、B公司之間沒有真實交易,即意味著A公司沒有義務上繳該代收的2260萬元稅款,尤其是在A公司本身就有進項虛開的情況下,當然,該稅款損失最終從B公司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