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方式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堪稱完美
時間:2020-04-10 10: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今天在群里看到*稅發〔2018〕100號,應該屬于文件原文,標注為依申請公開。因為我沒申請過,所以也不打算在我這里公開,百度也查不到。我在這里主要是談談文件的讀后感,并且為文件點贊,并不存在奉承,且聽我道來。
文件是2018年底發的,17條文件規定,只為了說清楚預征土地增值稅這一件事情,實屬難得。而文件最精髓之處在于真的很深刻的貫徹了國稅發〔2010〕53號的文件精神,即:使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更加接近實際稅負水平。
對企業來說,有利也有弊。如果項目清算整體無稅可交,那么預征可能就免了,這是有利;如果項目清算稅負較高,可能預征率也會變高,這是有弊,這就是使預征率更接近實際稅負水平的要義。當然文件主要是講前者,即:對企業有利的部分。所以,下面的內容能不香嗎?
通過細品文件,個人得出以下淺薄的結論:
1、應清算項目不存在等稅務機關發清算通知書的問題(個人認同);
2、如果不分類型預征,就適用從高的預征率(影響不大,企業都會區分類型的);
3、預售收款要預征,現售收款也要預征(中央文件是竣工前預售才預征);
4、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要預征(一般是交了稅才過戶,一次性交完即可,為什么還要預征?);
5、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預征稅款(沒取得收入是不是次月不用零申報了?);
6、清算之后的尾盤銷售不預征(潛臺詞是:直接一次性交稅,這句話沒說);
7、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營業稅)風險比對是重點。因此,企業最好兩稅報稅保持一致。
以上是常規條款,總體來說明確了很多事項,無論好與壞,總體來說把握了兩個原則:一是避免企業前面預征不足后面走逃;二是避免前面預征后面退稅,對規范企業納稅是好事。下面,我將用整整一大段的篇幅說一下文件最勁爆的條款,就是解決如果預計清算時整個項目不用交稅,怎么預征才最合理的問題。個人覺得非常非常值得其他地方參考。
有個道理大家都懂,就是如果項目預計清算時,整體都不用交土地增值稅,那么最好在預征環節也別預征了。這樣可以避免前面交稅,后面退稅的問題。對稅務局來說,退稅徒增工作量;對企業來說,退稅占用資金。先預征再退稅,甲乙雙方沒有一個有好處,為什么就執行這么多年呢?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頂層設計有問題;二是實際操作有難度。我這里只說政策,不懟任何人和組織。說錯了,請您批評指正,請別那什么。
頂層設計的問題主要在于,除了保障性住房之外,根本就不允許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零。直接看文件:
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
所以,你看全國,有幾個地方規定了預征率在1%以下的?除了保障性住房。但是,現實中,總是有那么一些項目,要么是普通住宅預計增值率不超過20%給免了的,要么是因為加計扣除導致增值額為負數的。這些項目意味著,不管你預征多少,清算統統要退稅。這個頂層設計無法讓各地自行出臺不預征的文件,除了保障性住房。
當然,由于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長沙工商代辦,各地出臺一下地方性政策也是可以的。就像有些地方也有出臺的預征率低于1%的,不是那么按53號文辦事的情況。所以,要出臺除保障性住房之外不預征的文件,應該也是沒問題的,因為這個文件實在是太老了,2010年出臺到現在都已經10年了,而房地產的政策環境卻在不斷變化,甚至一個地方一個樣。按實際情況調整稅收政策應該是鼓勵的,因為有利于解決實際問題,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嘛。
那么,如果可以出臺不預征的文件,為什么很多地方沒有出臺呢?這就是第二個要說的原因,就是執法風險太大了。因為清算稅款既需要收入數據也需要成本數據,而預征的時間是在預售環節,而清算是在竣工結算之后。試問:在預售時,誰能算的出來清算的稅款?肯定是算不出來的!因為成本是個迷。只有預算數,實際發生多少,誰也不知道。特別是如果預測結果在清算交稅和不交稅的臨界點,是不預征呢?還是預征呢?稅務局因此得出結論,搞錯了責任誰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