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辦發[2020]32號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相關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0-04-22 09: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為根治欠薪、保障工資支付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為深入貫徹落實《條例》,發揮市場化擔保機制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妥有序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業務,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其業務范圍內,應施工總承包單位等企業的申請開立,按照《條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資保證金的保函。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的重要意義。《條例》第32條規定,“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是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人民生活的重要體現,有利于整合社會資源,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細致研究部署,長沙公司注銷,深入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相關工作。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條例》要求,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積極穩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業務,持續優化工作流程,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同時,主動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把握各地政策和實際情況,增強工作效果。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嚴格執行相關監管和內部管理制度要求,不斷完善保函業務全流程風險管理,有效開展風險評估,視情況選取風險緩釋工具,切實做到風險可控。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應當對擔保金額、擔保期限、付款義務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付款請求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付款,不得無故拖延、拒絕付款。
六、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規定履行保函義務的,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各單位要及時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報告銀保監會。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