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辦發[2020]13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建筑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
時間:2020-04-22 10: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建筑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促進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4月12日
促進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建筑業克服疫情影響,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強行業用工保障。開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時發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勵建筑業企業優先就近招用本地農民工,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和貧困人員。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企業,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建筑工地封閉管理,強化疫情風險管控,引導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場。(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確保企業不因資金問題影響復工復產。對受疫情影響的建筑業企業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2020年6月30日后,銀企雙方可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后續的還本付息計劃。中標政府投資工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憑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合作金融機構應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款支付體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長效機制。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嚴禁以各種方式要求企業帶資承包,嚴格執行合同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充分尊重合同約定,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政府國資委、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推行資金替代機制。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建筑業企業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證保險替代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工程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保函保單的擔保機構和格式,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建筑業企業以保函保單替代各類保證金。已收取的保證金到期后應及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對弄虛作假不能履約的保函保單,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并將違約信息納入信用檔案,發揮信用體系的聯合懲戒作用。(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擔疫情損失。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因疫情導致施工、經營停滯的,停滯期間的項目損失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協商分擔。對于疫情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停工損失和建造成本上漲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現場的防疫設施改造、防護物資消耗、勞務人員“點對點”包車運輸、人員留觀隔離等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成本,由發包方承擔。各地要及時準確發布和調整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在企業復工復產階段每半個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場指導價信息,為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工程價款提供依據。(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六、保障物資材料供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積極幫助企業做好建筑材料及設備運輸、防疫物資保障等工作。統籌推進建筑業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復工,加強上下游配套企業溝通,協助企業解決集中復工可能帶來的短期內原材料短缺或價格上漲等問題。著力提升省域內砂石等主要建材的產能,優先保障供應省內工程項目。(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政府國資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