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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濟的稅,誰來交,在哪交

時間:2020-04-24 15: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平臺經濟(英文:Platform Economics)是基于數字技術,由數據驅動、平臺支撐、網絡協同的經濟活動單元所構成的新經濟系統,是基于數字平臺的各種經濟關系的總稱。

  近年來,平臺經濟迅猛發展,逐漸成為引領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知名的平臺企業如百度、騰訊、淘寶、京東商城、凡客誠品、一號店、阿里巴巴、易訊、易購、庫巴、當當、亞馬遜、新人才、攜程、藝龍、途牛、驢媽媽、去哪兒網、美團、滴滴打車等等,耳熟能詳,不勝枚舉。

  由于平臺經濟各商業大佬迅速搶占市場,商品零售、旅游、出行等重要領域已經基本瓜分完畢,新來者很難在成熟的紅海中殺出一條血路,于是紛紛謀求差異化發展。很多平臺企業將目光盯在了個體戶貨物運輸、零散勞務服務等領域,各種“**寶”和“**算賬”等平臺企業和業務模式如雨后春筍紛紛涌現。但如何快速、有效地吸引和聚集供需兩端資源,培養用戶習慣、形成應用場景,很多企業打出了稅務合規牌,比如集中代開發票、代征稅款等。

  所以,平臺經濟的稅務問題,一方面是如何在虛擬經濟環境下實施稅務監管,另一方面卻是準確界定平臺經濟的納稅要素,如:誰是納稅人,在哪繳稅,適用什么科目征稅、如何開具發票等。

  今天只談兩個問題,誰是納稅人,在哪繳稅?

  一、誰是納稅人?

  平臺經濟雖然是新的經濟模式,但在實質的基本業務層面卻并不新鮮,稅收事項并未脫離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范疇。

  在基本業務層面,無外乎兩種模式:

  一是平臺企業自營,購進商品、服務后以自己名義轉售給消費者。

  二是平臺企業僅提供中介服務,為供需雙方提供交易平臺和通道,只收取中介費或手續費。

  第一種模式下,平臺企業在銷售環節,要對轉售的商品和服務承擔納稅義務。比如無車承運平臺企業在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同時,又以道路貨運經營者的身份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其實質是購進運輸服務后對外轉售。這類無車承運平臺企業應該對其轉售的運輸服務履行所得稅、增值稅等納稅義務。

  特別要注意的是這類無車承運平臺企業在采購運輸服務環節的稅務處理。因為目前占領國內運輸市場的80%是個體運輸戶,且大部分未辦理工商登記。平臺企業向個體運輸戶支付的運費屬于個體運輸戶的勞務報酬,平臺企業作為支付人,應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取得以其個人名義開具的發票。如果個體運輸戶辦理了工商登記,并以工商登記字號的名義對外提供運輸服務,則平臺企業向其支付的運費屬于對方的經營所得,無需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但應取得以該個體工商戶登記字號名義開具的運輸發票。

  (當然,也有人可能持不同意見,認為個體運輸戶即使未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的運費收入仍然屬于經營所得;平臺企業支付時無需代扣個稅,由個體運輸戶自行申報。但本文不支持這種觀點,因為個體運輸戶并沒有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未納入稅務監管范圍,如果不預扣預繳,這部分個人所得稅就進入監管的真空地帶了。當然,《個人所得稅法》對經營所得所作的列舉式定義,并沒有揭示其本質特征,造成實務中對稅目的理解和適用混亂。國家稅務總局層面應該明確經營所得的定義,以避免稅目適用的混亂。)

  第二種模式下,平臺企業僅對收取的中介費或手續費等營業收入負納稅義務。而入駐平臺實際提供各類服務的組織和個人,需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服務取得的收入負納稅義務。

  二、在哪繳稅?

  在各類平臺上從事經營的商戶,應該在哪繳稅?事實上,納稅地點的確定,涉及到平臺企業能否集中代開發票、代征稅款的問題。

  從事經營的商戶,如果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依據其登記的經營地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即可。而這些商戶遍布全國各地,分屬不同的稅務機關。如果稅務機關委托平臺企業集中代開發票、代征稅款,就會改變稅款的入庫地。因為代征人的行為效力歸屬于委托代征的稅務機關,長沙公司注冊,這種委托代征行為,相當于稅務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納稅人征稅。除非有特殊規定,例如符合條件的無車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否則委托代征行為可能是超越自身職權的。

  對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商戶,屬于非固定業戶。《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非固定業戶通過平臺銷售貨物,納稅地為銷售地,即未出售前的貨物所在地;如果是銷售勞務,納稅地為勞務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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