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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稅務法庭刻不容緩:虛開判定司法亂象嚴重威脅經濟安全

時間:2020-04-26 15: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某刑事案件,檢察院基于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而提起公訴。納稅人告訴檢察官,企業已經提起行政復議,檢察官帶著鄙夷的眼神:行政復議也是維持,所以不必提這個。當然,毫無懸念:《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行政復議撤銷。

  其實,司法機關審理涉稅刑事案件的時候,主要還是依靠稅務機關的文書(沒有稅務機關的文書則主要依靠口供),因為相較于辯護人,他們更加相信稅務機關,會認為:稅務機關常年辦理稅務案件,在這一方面的專業性肯定很強。我們來聊聊虛開判定中的司法亂象:

  01、將稅務機關的過程性認定及內部文件作為決定性的證據

  司法實務中,常常將《稅務稽查報告》、《調查報告》等非結論性的意見,直接當做認定事實的依據。而這類文件僅是稅務機關辦理過程中,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過程性判斷,這類文件即使在證明標準更低的行政案件中,也無法作為認定實體事實的證據,只能用于證明辦理案件的程序性事項。

  同時,實務中經常將《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作為認定虛開的直接證據,司法機關其實只要根據《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要求稅務機關提供作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所依據的證據,也能避免不少冤假錯案。

  網上有些案例,直接或主要依據《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就作出裁判,何等恐怖?

  02、迷信稅務機關的意見,實質性架空了刑事辯護

  司法機關遇到相關稅務問題時,通常會咨詢稅務機關,而稅務機關給出的意見,卻未必拿在法庭上予以辯護。

  這相當于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但是相關審判人員可能卻心想:稅務機關的意見,怎么可能有錯呢?

  可稅務機關的意見真的那么可靠嗎?我們現在所做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中,除了一個以生效判決為后盾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議維持而目前正在行政訴訟階段外,其余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結果均撤銷了稅務機關的認定。

  然而,即使生效判決為后盾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們依然有信心在行政訴訟中撤銷它們。

  03、極度迷信口供,當然,納稅人也很配合口供

  這種對口供的迷信達到什么程度呢?即沒有口供不敢定案,有了口供難以翻案。當然,納稅人也非常配合。

  只要不是直接公對公轉賬,并留痕的直接發貨外,幾乎所有的其他類型交易的對應發票開具,都可以用口供解釋為虛開。

  比如,我們看一個案例:A意欲讓C提供某服務,這樣的話,發票開具在AC之間,不能抵扣;于是,A與B簽訂合同,當然,實際上執行具體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的人依舊是C,但是發票開具在AB之間,能夠抵扣。這個案例,我非常確信:90%以上的讀者朋友會認為這個就是虛開,這種案件一到司法機關,納稅人的口供很可能是按照虛開那一套來。

  甚至我有的當事人,他自己的虛開認定被撤銷后,他依舊會跟你爭論:這都不是虛開的話,那什么才是虛開?

  我有時會給納稅人看一些已經非常權性的撤銷了虛開認定,納稅人依舊堅持認為這是虛開。當然,你問他什么是真實交易,什么是虛開,他們也是一頭霧水,只是說憑感覺。你可以想象一下,這些納稅人如果一開始就在公安機關處理,會是什么樣的口供和嚴重后果?

  04、越過法律形式審查經濟實質,嚴重脅交易安全和國家稅款

  增值稅的最大優勢在于:其高度形式化的設計,確保了對最終消費的普遍征收原則,分階段收集稅收,當然,最重要的是確保了中性原則。

  納稅人和抵扣人的確定,必須基于形式上的民商關系,即發票的開具與接受必須基于形式上的民商關系,在形式上的民商關系中,銷售方代收稅款,購買方點墊付稅款,從而實現增值稅的目的。

  這個高度形式化的稅制設計極端重要,因為他保障了:無論納稅人如何選擇交易模式或法律形式,也無論納稅人如何選擇締約相對方,只要保障形式上各個環節的正常運行,增值稅稅款就有保障;且這種稅制設計確保:

  增值稅不對納稅人法律形式、締約主體、交易模式的選擇和設計是否發生、該如何發生做出任何評價,進而保障最大限度減少該稅種對經濟活動的干預。

  然而,實務中,常越過這個紅線,嚴重威脅交易安全和國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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