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特殊情形如何適用
時間:2020-04-26 16: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通常會有納稅信用方面的要求。在留抵退稅過程中,如何準確適用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是不少企業關心的問題。
乙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是一家從事新能源汽車超級充電站建設和運營的高新技術企業,因其法定代表人解某名下另一家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補繳納稅評估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信用級別被動態調整為D級。2019年4月~9月,乙公司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長沙工商代辦,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其財務總監馬先生向筆者咨詢,公司能否享受留抵退稅優惠。
根據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也就是說,乙公司可在信用等級恢復至A級或B級后提交退稅申請,辦理退稅。
同時,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舉例來說,2019年10月,丙企業因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納稅評估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信用等級由A級被動態調整為D級。2019年12月,丙企業申請退還2019年4月~11月所屬期間的即征即退稅款。根據規定,丙企業僅能申請退還2019年4月~9月所屬期間的稅款。
筆者提醒,在納稅信用日益重要的當下,如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及時前往稅務機關進行復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