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發票的20條新政策對比解析
時間:2020-04-26 16: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第一部分 新出臺的發票新政
1、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處理新政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2020年1月8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三條“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同時廢止。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五條
【新政要點】(一)統一了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二)明確了發票復印件可以作為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三)抵扣聯和發票聯同時丟失時,記賬聯復印件明確要求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四)不再區分丟失的發票是否已經認證,取消了留存備查資料的規定;(五)減少發票丟失辦理資料,減化程序,更加便民。
2、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
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能夠獲得:
一是“一站式”的發票用途確認服務。納稅人可以對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使用用途進行“一站式”確認。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也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二是“集成化”的發票風險提示服務。納稅人可以對發票的開具、申報、繳稅、用途確認等流轉狀態以及作廢、紅沖、異常等管理狀態進行查詢統計。根據查詢到的風險提示信息,納稅人可以及時開展風險應對處理,有效規避因稅企之間和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涉稅風險和財務管理風險。
三是“全票種”的發票信息下載服務。納稅人可以批量下載所取得的發票明細信息,并可據此開展批量查驗、統計分析等工作,能夠幫助納稅人有效提升發票電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載發票信息的發票種類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的政策解讀
3、出現發票用途確認錯誤的情形,稅務部門會為納稅人提供更正服務
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申報抵扣,如果要改用于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后,即可為納稅人調整發票用途。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尚未申報出口退稅并幫助納稅人回退發票電子信息后,納稅人可以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重新確認發票用途。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一條及其政策解讀
4、五種發票票種核定事項辦理時限調整為即時辦結
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領用發票,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辦理時限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調整為即時辦結。在便利守法納稅人的同時,為防范稅收風險,營造更加規范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不適用此項便利措施。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三條及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