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交易稅收新政要點
時間:2020-04-28 08: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調整了二手車交易的征收率,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明確了具體征管問題。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長沙代理記賬,3年8個月期限內,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簡要分析以下征管要點:
一、僅限于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
(一)不適用0.5%的三種情形。
1、二手車經銷納稅人銷售其自用的;
2、二手車經銷納稅人收購二手車自用后再銷售的;
3、非二手車經銷納稅人。
?。ǘ┎贿m用0.5%三種情形的計征方式。
1、國稅函[2009]90號規定,按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3%減按2%計征,應開普票,不得開專票;
2、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要核對當初是否為小規模、是否未抵扣,歷史數據可能會翻十幾年前的舊賬;如果是先作進項轉出,后又抵扣的,難以核實。
3、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已廢止的財稅〔2013〕第3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般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購進使用后再出售的,應適用13%稅率,可開專票。應抵扣未抵扣的,應按13%;只有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才可適用3%、或按3%減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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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二手車經銷業務納稅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的企業。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關鍵語句:“本公告發布后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注意:公告原文直接表述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而不是:減按或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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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號公告減按的表述,未提及:按3%減按0.5%。17號公告的表述:“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兩份公告的表述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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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這是一種全新的計算方式。只剔除實際征收稅額,相當于認可0.5%就是一個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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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后:只要有新的減按征收率,均應按此公式計算不含稅銷售額。
1)現計算方式:不含稅銷售額=100/(1+0.5%)=99.5;
應納稅額=99.5*0.5%=0.4975;
應納稅額減征額=99.5*2.5%=2.4875。
2)原計算方式:不含稅銷售額=100/(1+3%)=97.09;
應納稅額=97.09*0.5%=0.4855;
應納稅額減征額97.09*2.5%=2.4273
兩者比較,三項數值放大!
2、此前:不適用9號公告的計算方式!
如,國稅函〔2009〕90號的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仍應按含稅銷售額/(1+3%)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因為9號公告明確了,只是本公告發布后出臺新的征收率變動,才比照計算。
當然,疫情期間的1%,又是另外一個特例。
三、其他要點
二手車經銷業務納稅人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或專票,都是一致處理。
如果上家賣車人應按13%納稅、按13%開具專票,下家買車人想獲得13%專票,雙方應直接通過二手車拍賣或二手車經紀程序。
如果上家賣給二手車經銷企業后,下家只能獲得0.5%的專票抵扣,截斷了上家應流轉的12.5%進項稅額抵扣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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