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9號公告解讀之一:拍賣文物藝術品增值稅政策解讀示例
時間:2020-04-28 10: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剛剛發布2020年9號公告,明確了二手車經銷、拍賣文物藝術品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現就拍賣文物藝術品之增值稅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
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拍賣行應將以下紙質或電子證明材料留存備查:拍賣物品的圖片信息、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托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
文物藝術品,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
二、交易各方
1、拍賣文物藝術品涉及委托方、拍賣行和購買方三方。
2、委托方,即文物藝術品的所有權人。相對于購買方而言,委托方就是銷售方。
三、增值稅
增值稅主要涉及委托方和拍賣行:
(一)委托方
1、一般規定:委托方應當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
2、特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依據財稅[2009]9號、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14]57號文件的規定適用簡易計稅。
3、免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三)項規定,銷售古舊圖書免征增值稅。
例如:A公司銷售舊圖書,免征增值稅;B公司銷售舊報紙,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疇。
4、免稅規定: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七)項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三)項規定,其他個人也就是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例如:翡翠原石,對于開采商甲來講,是產品;對于經銷商乙來講,是商品或者舊貨;對于收藏者丙來講,是使用過的物品。因此,對于開采商和經銷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而對于收藏者,如果為單位(丙1)或者個體工商戶(丙2),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如果收藏者為自然人(丙3),則享受免征增值稅。
(二)拍賣行
1、拍賣行應當就其拍賣業務收取的服務費(包括但不限于手續費)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稅率6%。
3、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稅率3%。
四、發票管理
(一)一般規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2、委托方應當就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發票。
3、拍賣行應當就收取的服務費向委托方或者購買方開具發票。
(二)特殊規定
1、依據9號公告規定,委托人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其收取的貨物價款可以由拍賣行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也就是說,上述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的A公司和自然人丙3,其收取的貨物價款可以由拍賣行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B公司、甲、乙、丙1和丙2都應當自行開具發票,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
2、拍賣行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也就是說,拍賣行既向購買方開具了貨物發票,也向委托方A公司和自然人丙3開具了服務費發票,但僅就服務費收入繳納增值稅。
3、拍賣行向A公司和自然人丙3開具貨物發票后,應將以下紙質或電子證明材料留存備查:拍賣物品的圖片信息、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托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
(三)風險提示
1、適用上述特殊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僅限于免征增值稅的文物藝術品;非文物藝術品不適用上述規定。
2、上述紙質或電子證明材料無需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但應當留存備查;否則,將可能面臨稅務風險。
五、個人所得稅
(一)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