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律師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0-01-03 11: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1993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選擇煙、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費品開征消費稅。2008年11月,根據消費稅歷次政策調整和改革情況,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1994年至2018年,累計征收國內消費稅105,176億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億元,消費稅的征收一方面有效地調節了消費,另一方面也充足了財政收入。為了促進稅收立法,2019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廣泛征集意見。本文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針對征求意見稿發表一些個人看法。
一、制定消費稅法的總體考慮
(一)延續消費稅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穩定
消費稅自1994年開征以來,經歷了幾次重大的制度調整,包括2006年消費稅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稅費改革,2014年以來新一輪消費稅改革等。經過逐步改革和完善,稅制框架基本成熟,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也基本平穩,因此,《征求意見稿》保持了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
(二)將已實施的消費稅改革和政策調整內容體現在法律草案中
為了充分體現改革成果,結合現行政策和征管實踐,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內容,作出適當調整和完善,將《條例》上升為法律。主要根據征收環節變化,統一調整納稅人范圍表述;結合改革成果,補充和完善稅目稅率表。
(三)根據消費稅調控特點,授權國務院調整稅率
消費稅是調節稅種,對生產和消費行為具有重要調節職能。國務院需要根據經濟發展、產業政策、行業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變化等因素,對消費稅稅率進行相機調整。因此,《征求意見稿》設置了對消費稅稅率的授權條款。
(四)根據消費稅改革需要,在消費稅法中設置銜接性條款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地方稅體系、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后移消費稅部分消費品征收環節等消費稅改革工作一直在推進中。考慮到這些工作在消費稅立法后仍將持續,需要依法授權國務院組織開展相關試點。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及解讀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消費稅。
【解讀】《條例》中規定的消費稅納稅環節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但是此表述并不準確,因為隨著消費稅改革的推進,某些消費品在批發或者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例如卷煙和金銀首飾等。考慮到生產、批發、零售都會發生銷售行為,《征求意見稿》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整合,統一表述為在我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這里雖然將“生產”改為了“銷售”,但是并沒有改變原《條例》關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規定,也沒有改變原《條例》規定的納稅人范圍。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依照本法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國務院可以調整消費稅的稅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解讀】《條例》中規定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長沙工商稅務,《征求意見稿》則對授權國務院的權力范圍予以了限定,國務院僅有權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對消費稅的稅率進行調整,并且需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條納稅人在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環節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自用未對外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消費稅。
【解讀】該條第一款與第一條相呼應,第一條所指“銷售”是指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環節的銷售行為。該條第二款將納稅人自用消費品情形予以單獨列示,納稅人自用應稅消費品也應依法納稅。
第四條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上一篇:避稅與反避稅的博弈,以上市公司為例
- 下一篇:《證券法》修訂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