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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工的涉稅風險

時間:2020-05-08 08:5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臨時用工

  稅喵在《企業用工涉稅風險》第一期中與您分享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判定的司法判決案例與涉稅處理,“臨時工”身份的個人,如果獨立完成工作,企業與個人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報酬,在相關稅費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稅喵認為可參照司法判決案例,按勞務費用進行相關處理。

  本期將繼續通過司法判決案例,與您分享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如果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如何進行稅費處理的問題。

  案例

  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沈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建筑工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思考:該公司支付給建筑工人的報酬應如何進行稅費處理?

  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提出因該公司與建筑工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所以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只能認定為勞務關系,故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稅,并對其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進行罰款處理。

  該公司不服稽查局的處罰決定,并提起訴訟,經一審、二審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2017)遼行申419號】:

  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浙江中成沈陽公司與建筑工人之間的關系符合上述規定,二審法院認定浙江中成沈陽公司與建筑工人之間系勞動關系,撤銷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基于勞務關系對浙江中成沈陽公司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判例啟發

  上述案例在實際工作中比較常見,稅企之間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是否屬于企業任職、受雇人員而發生爭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最終裁定,無疑說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臨時工”,應屬于企業任職、受雇人員,企業支付這些人員的費用應作為工作薪金處理。那么按照工資薪金應如何進行處理呢?稅喵告訴您:

  第一,如果符合國稅函[2009]3號規定,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憑工資發放表內部憑證稅前扣除。

  第二,發放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作為社會保險費統籌部分的繳費基數。

  第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稅(2019年之后為預扣預繳)。

  稅喵提醒您: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上,大量司法判決案例中,法院參照上述憑證認定企業與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通過上期及本期對司法判決案例的分享,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如果其提供的勞務具有獨立性,企業與個人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則企業支付給“臨時工”的報酬按照勞務費用處理;如果“臨時工”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明確: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喵提醒您:公告中所指的“臨時工”,應是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臨時工”,而不是指所有的臨時用工。

  請思考:企業支付給“臨時工”的報酬,可否根據稅費負擔或其他因素,自行選擇按“勞務費用”或“工資薪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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