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視頻解讀透露重要信息——今后增值稅征收率變動價稅分離不再折騰
時間:2020-05-14 09: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頒布后,國家稅務總局貨物與勞務稅司吳曉強副司長進行了專門的視頻解讀,這個視頻解讀中透露了文件之外的一些重要的信息,其中一個就是對于我們頻繁變動的增值稅征收率,價稅分離計算不含稅銷售額的方法進行了重大變更,極大減少了后期征管中的稅收政策執行爭議。
吳曉強副司長對于二手車的經銷的增值稅減免計算公式進行了明確和解讀,隨后又給了大家一條重要提示,我們對于吳曉強副司長的提示內容截取如下:
對于增值稅征收率的變動,價稅究竟是按哪個征收率呢?在原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給出的公式是這樣的: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雖然這個條款失效,但是按照這個原理,后期我們在財稅[2014]57號文中將其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按照這個原理,價稅分離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的方法也應該是這樣: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按照原來的計算公式,凡是涉及到增值稅征收率變動的,用含稅銷售額價稅分離計算不含稅銷售額,用的征收率是變動前的征收率而不是變動后的征收率。這個經常納稅人計算會產生錯誤理解,部分稅務干部也容易混淆。
這一次,《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對于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長沙公司注冊,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上直接調整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這里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直接用的就是變動后的征收率。9號公告這個公式實際上是政策執行口徑的一個重大變化。那后期涉及征收率變動,價稅分離究竟是用哪種方法呢?
對于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與勞務稅司副司長在9號文視頻解讀中透露了重要信息:
后期如果國家新出臺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統一都是用變動后的征收率進行價稅分離: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變動后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