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的政策解析
時間:2020-05-14 11: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財稅〔2007〕127號第一條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綜上可知:
1、放棄免稅適用的納稅主體: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2、放棄免稅適用的征稅對象:銷售貨物、應稅勞務。
3、放棄免稅后的要求:
1)只明確放棄免稅,并不包括放棄減稅;
2)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3)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某一銷售對象放棄免稅。
該納稅人的所有免稅項目,均應放棄免稅。
4、放棄免稅時的程序。書面聲明上報備案、備案次月按規納稅。127號更為重要的潛臺詞,應享受而不享受的,即視為放棄,就必須備案。
但是,自2020年5月1日起,稅務總局9號公告改變了規則,應享受不享受的,不視為放棄,可以延續應稅,可以隨時選擇免稅;選擇免稅后,再放棄免稅而應稅的,才屬于放棄免稅權,且只能在36個月后才可選擇免稅。
5、放棄后的進項抵扣。免稅期內購進的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應稅勞務,不得抵扣。
以上僅指免稅期的貨物、應稅勞務不得抵扣,而免稅期購進的專用于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仍可按其賬面凈值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營改增適用的放棄免稅、減稅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綜上可知:
1、放棄免稅、減稅適用的納稅主體: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2、放棄免稅、減稅適用的征稅對象:營改增業務涉及的稅目。
36號明確指的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僅指營改增的業務。
思考:如果該納稅人既有原增值稅的免稅項目,又有營改增應稅行為的免稅減稅項目,該如何來適用放棄免稅減稅的規定呢?
3、放棄免稅、減稅后的要求:
1)放棄免稅、減稅。原增值稅相關規定只能放棄免稅,營改增相關規定可放棄免稅和減稅;
2)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與原增值稅規定一致;
3)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可以選擇按類放棄免稅、減稅。
原增值稅相關規定不得選擇部分放棄,如放棄免稅,則該納稅人的所有免稅項目及銷售對象均應放棄免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應是指某一類應稅行為,而不是某一個應稅行為。
納稅人有兩類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的,可以單獨對其中一類應稅行為選擇放棄。因為36號并未明確不得選擇某一類應稅行為單獨放棄免稅、減稅。但是,也不能對某一類應稅行為中的某一個應稅行為業務來選擇放棄。
這是與原增值稅相關規定的明顯區別。
小結:
A.原增值稅的放棄免稅權、營改增的放棄免稅減稅權,主要有這四份文件,實務執行中要區分原增值稅與營改增來分別適用。
B.在需要出具執法文書時,應引用以上文件予以執行。與以上文件規定有明顯違背的,任何層級的解讀和答復不得參照,其只能作為爭議問題自由裁量的參考。
C.原增值稅的放棄,明確了該納稅人要放棄全部免稅;營改增的放棄,并未明確全部放棄。
D.原增值稅的放棄需要報告備案;營改增的放棄不需要備案,但自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放棄營改增免稅減稅的需要備案;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放棄原增值稅免稅權的需要備案,放棄營改增減稅免稅的權仍不需備案。
三、2020年新規定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