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公開征求《吉林省資源稅法實施授權事項[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時間:2020-05-25 12: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公開征求《吉林省資源稅法實施授權事項[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按照資源稅立法要求,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吉林省自然資源廳共同起草了《關于征求吉林省資源稅法實施授權事項(征求意見稿)》,擬定了我省資源稅適用稅率和減免稅辦法,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5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吉林省財政廳稅政關稅處。
電子郵箱:229377310@qq.com
傳真電話:0431-88553948
通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3646號,請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資源稅法授權事項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
1.《吉林省資源稅擬定稅目稅率表》
2.《吉林省資源稅擬定特定情形減免具體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
吉林省擬定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征稅對象 稅率能源礦產
(4個) 煤 原礦 2.5%
選礦 2%
油頁巖 原礦 2%
選礦 1.5%
油砂 原礦 2.5%
選礦 2.5%
地熱 原礦 3元/立方米
金屬礦產
(30個) 黑色金屬
(5個) 鐵 原礦 5%
選礦 3%
錳、鉻、釩、鈦 原礦 3.5%
選礦 3%
有色金屬
(25個) 銅 原礦 8%
選礦 6%
鉛、鋅 原礦 7%
選礦 5%
鎳 原礦 5%
選礦 4%
金 原礦 5%
選礦 4.5%
銀 原礦 4%
選礦 2.5%
錫、銻、鎂、鈷、鉍、汞 原礦 3.5%
選礦 3%
鉑、鈀、釕、鋨、銥、銠、 原礦 7%
選礦 5%
輕稀土 選礦 7%
鋯、鍺、銦、鎘、硒、碲 原礦 3.5%
選礦 3%
非金屬礦產(65個) 礦物類(37個) 高嶺土 原礦 2.5%
選礦 2%
石灰巖 原礦 2元/噸
選礦 4元/噸
磷 原礦 5.5%
選礦 4.5%
石墨 原礦 5%
選礦 4%
螢石 原礦 3%
選礦 2%
天然石英砂 原礦 3.5%
選礦 2%
硅線石(錫線石) 原礦 3.5%
選礦 2.5%
滑石 原礦 4%
選礦 3%
膨潤土 原礦 8%
選礦 5%
硅藻土 原礦 8%
選礦 2%
耐火粘土 原礦 5%
選礦 5%
硫鐵礦、自然硫、脈石英、水晶、冰洲石、藍晶石、長石、菱鎂礦、明礬石、砷、硼、陶瓷土、鐵礬土、伊利石粘土、 原礦 2.5%
選礦 2.5%
硅灰石 原礦 2%
選礦 2%
沸石 原礦 6%
選礦 5%
方解石 原礦 2.5%
選礦 2%
石膏 原礦 3%
選礦 2%
透輝石、珍珠巖、云母、重晶石、石棉、紅柱石、石榴子石 原礦 2.5%
選礦 2.5%
其他粘土 原礦 3元/立方米
選礦 3元/立方米
巖石類(25個) 大理巖 原礦 2%
選礦 2%
花崗巖 原礦 6%
選礦 6%
白云巖 原礦 4%
選礦 4%
玄武巖、石英巖、砂巖、輝綠巖、安山巖、閃長巖、板巖、片麻巖、頁巖、浮石、凝灰巖、霞石正長巖、蛇紋巖、麥飯石、泥灰巖、含鉀巖石、含鉀砂頁巖、松脂巖、輝長巖、火山渣、泥炭 原礦 2.5%
選礦 2.5%
砂石 原礦 3元/立方米
選礦 3元/立方米
寶玉石類(3個) 寶石、玉石、瑪瑙 原礦 4%
選礦 4%
水汽礦產(2個) 二氧化碳氣 原礦 2.5%
礦泉水 原礦 12元/立方米
附件2
吉林省資源稅特定情形減免具體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資源稅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給予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資源稅。
(二)開采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征收資源稅。
(三)開采低品位礦,免征資源稅。
(四)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第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情形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的具體情形以及重大損失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權限認定。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免稅情形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各項優惠政策,長沙公司注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