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入成本的職工薪酬也要納稅調整嗎
時間:2020-05-26 21: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表說明摘選:
1.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金額。
(2)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借方發生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的余額。
這里有個致命的問題,費用期末會結轉至本年利潤,但成本未必結轉影響損益,豈不是預提計入成本但未結轉損益的職工薪酬,如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實際發放,按照上面的填表說明,是要納稅調增增加當年所得稅的。雖然某種意義上這只是個時間差異,但如此納稅調整不符合常理邏輯,長沙工商代辦,就如同資本化利息如有不可扣除的部分,也不是利息發生當年就進行納稅調增,而是要等到資產折舊、攤銷、銷售成本結轉等才進行納稅調整。參照利息支出的填表說明(“(六)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將上述填報口徑修改為“’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金額”是否更妥當一點呢?
與之類似的情形還有不得扣除的利息資本化形成資產折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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