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不需要捐贈票據了嗎
時間:2020-05-26 21: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最近,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三部門聯合發文,明確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有同學認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不需要捐贈票據了。現與大家探討一起探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需取得捐贈票據有關事項。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2020年5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有同學會問:27號公告只要求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留存票據備查。沒有未取得捐贈票據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是否意味著沒有取得捐贈票據也可稅前扣除了呢?
現就該話題與大家探討。
一、政策規定
(一)老政策
納稅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二)新規定
27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捐贈票據應當留存備查。
自2020年1月1日起,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二、實務理解
27號公告出臺后,是不是納稅人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沒有取得捐贈票據也可稅前扣除了呢?
每日一稅認為,不能。納稅人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仍需取得相關捐贈票據。理由如下:
第一,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接受捐贈時,應當開具捐贈票據。
無論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新老政策,都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接受捐贈時應當開具捐贈票據。顯然,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接受捐贈時,開具有關捐贈票據是剛性要求。
第二,捐贈票據是納稅人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重要依據,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捐贈票據是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最有力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資料,是納稅人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重要依據。如果沒有,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取得,不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第三,實務中,長沙代理記賬,捐贈票據也非常容易取得,從稅收風險管控角度來看。取得捐贈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稅企爭議。
因此,每日一稅認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新政出臺,繼續取得捐贈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有利于納稅人管控稅收風險。
思考: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捐贈范圍是什么?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
歡迎您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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