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四個申報要點應掌握
時間:2020-06-04 08: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企業復工復產,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關于免征對象
二、關于免征期限
對所屬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予以免征。
三、關于免征申報
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不超過6萬元)的繳費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將計費銷售額填入《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免征收入”欄。
其他繳費人如實申報計費銷售額和應繳費額,將計費銷售額填入《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應征收入”欄,系統自動實現減免。
代扣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正常填列《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的“計費依據”欄,系統自動實現減免。
繳費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申報期限自行申報享受免征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關于已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處理
根據25號公告規定,本年度已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可選擇:
(一)抵減2020年12月31日以后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做好登記及后續管理;
(二)申請退還本年已繳費款的,到主管稅務機關按流程辦理退費;
(三)放棄抵減或退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長沙公司注銷,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做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