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融資租賃業務應如何進行稅會處理
時間:2020-06-10 09: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某生產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一批設備,作為固定資產入賬,承租期間通過分期方式支付租賃款項,設備所有權在租賃期滿后取得。請問在整個融資租賃環節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并且涉及哪些稅種?
上述情況是實務中常見的一般融資租賃業務,我們需要從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兩個方面來進行解析:
一.承租方通過融資租賃取得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①開始承租固定資產(租賃開始日)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款
②每期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③每期支付租賃費用時:
借: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④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
借:成本費用類科目
貸:累計折舊
⑤租賃期滿購入資產時:
借: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款
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二、一般融資租賃出租方相關賬務處理
①開始出租固定資產(租賃開始日)時: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未擔保余值
貸:融資租賃資產
未實現融資收益
②收到租賃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③每期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時: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以實際利率計算分攤)
貸:租賃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涉稅問題
①增值稅
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及財稅2016年36號文的相關規定,企業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13%,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適用稅率9%。
出租方作為增值稅納稅人,需要按規定開具融資租賃服務增值稅發票,并繳納相應的稅款。
針對這一稅種,滿足以下條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這里需要強調一點,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②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長沙代理記賬,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因此,出租方通過融資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合同約定的收入來分攤,并據實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印花稅
參照財稅〔2015〕1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相關規定:
“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訂立合同人,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需要繳納。
④契稅
由于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方,房屋的權屬沒有發生轉移,所以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用繳納契稅。
但如果在融資租賃期滿后,承租方購買房屋,使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