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虛構交易VS電商刷單,補稅or退稅
時間:2020-06-10 09: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新聞報道:國際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先后對瑞幸進行了調查,掌握了造假相關證據,陸正耀等高管作假行為適用《新證券法》和《會計法》相關法條。數名接近瑞幸自查調查組人士透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先后對瑞幸進行了調查,已經掌握作假的諸多證據,稅收方面瑞幸為虛增交易交了稅。
在此消息之前,就有人喊到:“瑞幸快去稅局退稅呀”。此消息一出后,財稅界就展開了討論,瑞幸造假虛增的交易可以退稅嗎?在退與不退之間,各方陣營不相上下。持退稅觀點的認為:“可以退稅,造假和退稅是兩回事,造假該接受處罰就處罰,退稅符合條件就可以退稅,不能混為一談”。持不退觀點的認為:“這還能退稅,造假退稅這不是放縱犯罪,鼓勵資本市場割韭菜嗎?”
對于這類涉及財稅的新聞,作為財稅人士,肯定不能以“娛樂至死”的態度,做一個盲目跟風的吃瓜群眾,甚至做一個以感性和道德,的網絡裁判者。我們還是需要從理性出發,從稅法理論出發,結合稅務實際,做一些探討和分析。
在問瑞幸可否退稅前,我們需要分析瑞幸虛增交易是否需要納稅?
先從理論上來看,根據暫行條例及36號文對增值稅納稅人的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根據暫行條例及36號文規定,瑞幸虛增交易,從實質上來說并不構成真實交易(就像電商刷單一樣,實際并未銷售),應該不是增值稅納稅人,沒有增值稅納稅義務。
但是有人肯定有不同意見,認為:“瑞幸虛增交易,虛開了相關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為你開票了,所以發生了納稅義務”這種觀點認為不管是有沒有發生納稅義務,反正只要你開票了就認定發生了納稅義務。
這種觀點有問題嗎?個人認為這里面有個邏輯問題,此規定是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出的一個規定(通俗講,也就是在你是增值稅納稅人之后,就有一個判定你何時納稅,是開票呢?還是合同約定呢?還是收款呢?),而其前提是必須是增值稅納稅人,也就是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還有人說:“你別跟我談理論,你開了票,就發生了納稅義務。這是為了維護增值稅鏈條的完整:下家拿著票去抵扣了,上家憑什么不交稅?這不是國家虧大了嗎?”
談稅法當然不能只談理論,還要結合實務。如果瑞幸虛增收入部分開票了,認定為虛開發票,下游(消費者)自然沒有抵扣,整體上來說國家沒有虧。那么瑞幸能不能退稅呢?
既然談到實務,那么我們看看針對這種情況的政策條文(當然上面增值稅暫行條例和36號文也是條文)。因為基層執行者是見文行事,理論上法律的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類,可能在實務中存在各種問題。
有人找到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文件,文件是怎么規定的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以上文字如何來理解?咱舉個例子,例如:西游公司向東海龍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00萬(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稅率13%,稅額26萬,同時西游公司有留抵20萬(全部真實進項),西游公司增值稅申報繳納6萬元。這時候被稅局查到。按照上面的規定,如果西游公司已經進行了增值稅申報繳納了6萬元稅款,則不需要再行補稅;而如果西游公司虛開200萬專票后,并沒有進行增值稅申報,則需要申報并繳納增值稅6萬元(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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