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五問五答
時間:2020-06-23 17: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可以結轉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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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02 ——可以彌補幾年虧損?
結轉年限一般規定:五年
政策指引:《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但以下四類企業要注意啦,結轉年限有不同:
1、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指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執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政策指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3、政策性搬遷企業:
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政策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4、企業境外分支機構:
(1)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零或正數,則其當年度境外分支機構的非實際虧損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2)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政策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03 ——如何享受彌補虧損政策呢?
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享受,填寫規則請戳下圖查看詳情↓
04 ——哪些情況不能彌補虧損呢?
以下五種情況請特別注意:
1、投資人請注意: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政策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2、核定征收企業請注意:
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以前年度應彌補而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進行彌補。
政策指引: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
3、有境外營業機構的企業請注意: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可在該分支機構結轉彌補。
政策指引: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4、合并分立企業請注意:
企業發生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長沙公司注銷,適用一般性重組規定的,合并分立前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政策指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5、籌辦期企業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