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契稅的熱點問題解答(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時間:2019-09-09 15: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契稅的交易價格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定:“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2、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申報繳稅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繳稅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4號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辦理房地產權屬前(時)繳納契稅。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一個公司按規定分立為兩個公司,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房產、土地權屬時,是否征收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通知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4、兩個公司按規定進行合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前一方公司的房產,是否征收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通知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5、個人轉讓住房時,因產權糾紛未能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何判定購房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下同),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6、夫妻一方婚前所購房屋在婚內加入另一方名字,將其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房屋時,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7、財稅〔2015〕37號文件執行到期后,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之間房屋權屬劃轉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