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的高新口徑與加計口徑有何不同?
時間:2019-09-09 14: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同一企業同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報的附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中的研發費用明細數據一樣是不正常的,不一樣才正常。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口徑通常大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口徑,如“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可計入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卻不能計入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但在特殊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口徑也可能小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口徑(什么情況下,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大于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下篇文章再談)。
所以,在這里認真比一比,研發費用的高新口徑與加計口徑有何不同?
人員人工費用
1、“人員”的范圍,高新口徑大于加計口徑。不僅包括研發人員,還包括專門從事研發的管理人員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人員。
2、“人員”的界定,高新口徑是對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加計口徑是對外聘人員要求簽訂勞務用工協議。
3、“工資薪金”的范圍,加計口徑明確包括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高新口徑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也是包括的。
4、研發口徑明確“對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應對其活動做好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高新口徑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也是必須分配的。
直接投入費用
1、加計口徑對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租賃費用僅限于儀器、設備;而高新口徑對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凡是固定資產均可計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圍上大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2、研發口徑明確“對從事非研發活動的租賃費,長沙代理記賬,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好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高新口徑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也是必須分配的。
3、研發口徑明確“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應沖減其對應的材料費用。請注意銷售研發形成產品,只要求沖減其對應的“料、工、費”中“材料費用”,不必沖減其對應的“人工、制造費用。高新口徑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也是必須這樣操作。
4、研發口徑明確“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請注意銷售研發形成的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是“料、工、費”全部都必須沖減。高新口徑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也是必須這樣操作。
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1、“折舊費用”的高新口徑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加計口徑則未包括此項折舊費用。
2、“研發設施改擴建、裝修、修理的費用攤銷”在高新口徑是可以計入研發費用,而在加計口徑則未包括此項長期待攤費用。
3、加計口徑明確了企業用于非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好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高新口徑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也是必須這樣操作。
4、加計口徑對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適用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特別提醒,加速折舊在稅會不一致的情況下(表調賬不調),高新口徑應按會計處理計算折舊費用。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1、加計口徑明確了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高新口徑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也是必須這樣操作。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明確,企業外購的軟件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可以適當縮短攤銷年限。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加計口徑明確了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的折舊歸集方法,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歸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特別提醒,加速攤銷在稅會不一致的情況下(表調賬不調),高新口徑應按會計處理計算無形資產費用。
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
1、高新口徑允許將裝備調試費用計入研發費用,而加計口徑不允許計入。
2、試驗費用采用正列舉形式,高新口徑較研發口徑多一項“田間試驗費”。
其他費用
1、“其他費用”加計口徑有10%的最高限制,而高新口徑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