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稅務發布12366熱點問答(2020年6月)
時間:2020-07-06 20:5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小規模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在施工地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后,是否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一般納稅人接受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滴滴出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能否抵扣進項?對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有何要求?
一、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5.一般納稅人取得進項稅發票是否有申報抵扣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6.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規定:“現將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7.一般納稅人當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已生成編號,什么時候做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8.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9.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10.小型微利企業延期繳納所得稅,可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如何理解,2021年首個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還是2021年4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具體是指,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并繳納。
11.小型微利企業延期繳納所得稅,如果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繳納所得稅款,第三、四季度虧損,2020年全年度累計也是虧損,那延緩到次年首個申報期是否需要繳納第二季度的稅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預繳稅款按照累計金額計算。因此,企業在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應按照第1-4季度累計情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款,如企業累計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虧損,當期無需預繳企業所得稅,也無需預繳第2季度延緩繳納的稅款。
12.小型微利企業申報期限由按月調整為按季申報,是否需要納稅人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做稅種認定?還是由稅務機關或者系統直接修改?年度結束后納稅人需要調整申報方式的,是否直接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即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以后預征將主動調整為按季預征。年度結束后,如上一年度為小微企業,將繼續按季預征;如不是小微企業,原則上在小微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13.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可享受何種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已不需要進行認定,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第一條規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第一條規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14.企業所得稅對公益性捐贈票據有哪些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長沙工商稅務,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15.參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6.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7.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8.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暫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19.個人取得的哪些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一、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八)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九)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十四、本公告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畢的稅額,可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處理。”
20.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于什么時候到哪里去申報?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七、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八、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九、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十四、本公告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畢的稅額,可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處理。”
21.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能否使用簡易方式申報?能否通過網絡方式申報?
一、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不能使用簡易方式申報。取得境外所得的個人,需要使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和《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辦理申報。(填報說明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附件6)
二、取得境外所得的,暫時無法通過網絡方式辦理申報??傻街鞴芏悇諜C關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或郵寄申報。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雇單位(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
22.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如何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我國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應納稅額應按中國國內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在計算抵免限額時采取“分國不分項”原則,具體分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將居民個人一個年度內取得的全部境內、境外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所對應的計稅方法分別計算出該類所得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計算來源于境外一國(地區)某類所得的抵免限額,如根據來源于A國的境外所得種類和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其抵免限額:
(1)對于綜合所得,按照居民個人來源于A國的綜合所得收入額占其全部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中的占比計算來源于A國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其中,在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公式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時,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依法單獨計稅的所得的,先按照稅法規定單獨計算出該筆所得的應納稅額,再與需合并計稅的綜合所得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相加,得出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2)對于經營所得,先將居民個人來源于A國的經營所得依照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該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占其全部境內、境外經營所得的占比計算來源于A國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
(3)對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類所得,按照來源于A國的各項其他分類所得單獨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加總后作為來源于A國的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
第三步:上述來源于境外一國(地區)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之和就是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23.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十、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后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并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明的實際繳納稅額發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并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
十四、本公告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畢的稅額,可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處理。”
24.公司派遣員工(居民納稅人)到境外工作,員工在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派出單位是否有扣繳其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義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十一、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預扣預繳稅款。
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中方機構包括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使(領)館、代表處等。”
25.疫情期間減收房租的,是否有房產稅優惠?房產稅該如何計算?
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依12%稅率計征房產稅,對于減少租金的,按減少后實際收取的租金金額從租計征房產稅。
26.疫情期間免收一定期間(有幾天或者一個月或者幾個月)房租的,是否有房產稅優惠?房產稅應該如何計算?
疫情期間免征租金的房產,不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第二條:“二、關于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規定,應按實際租金收入申報房產稅。
27.公司疫情期間出租房產,減免了承租方的租金,根據規定按減收后租金作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房產稅。請問,減征的房產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出租房產,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可以在稅前扣除。減免租金后,導致房產稅少繳,按實際繳納的數額扣除。
28.資源稅是否有扣繳義務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該文件的解讀闡述:取消“資源稅管理證明”后,實行納稅人自主申報,不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
29.社保費階段性減免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如何申請?
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規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規定:“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繼續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各省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五、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三、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規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二、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辦理要求:企業享受社保費減免優惠政策無需辦理任何手續,無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可直接享受。
30.納稅人享受疫情期間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優惠,在申報時是直接全填0進行零申報,還是正常填寫報表項目同時選擇減免性質代碼按免稅進行申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規定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需要據實填寫申報表相關項目,選擇該文件后,對所屬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自動完成免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