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10個行政協議解釋參考案例
時間:2019-12-14 21: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127.html">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行政協議解釋”)和10個參考案例:
目錄
1.大英縣永佳紙業有限公司訴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2.蔣某某訴重慶高新區管理委員會、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征地服務中心行政協議糾紛案
3.成都億嘉利科技有限公司、樂山沙灣億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訴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解除投資協議并賠償經濟損失案
4.英德中油燃氣有限公司訴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紅工業園管理委員會、英德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協議糾紛案
5.王某某訴江蘇省儀征棗林灣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房屋搬遷協議案
6.崔某某訴徐州市豐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案
7.金華市光躍商貿有限公司訴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政府拆遷行政合同案
8.安吉展鵬金屬精密鑄造廠訴安吉縣人民政府搬遷行政協議案
9.壽光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訴壽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許經營協議案
10.徐某某訴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案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參考案例。侯裕盛攝
1.大英縣永佳紙業有限公司訴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行政協議的定義及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約定義務時行政機關的救濟途徑。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寧市大英縣委為落實上級黨委、政府要求,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出臺中共大英縣委第23期《關于研究永佳紙業處置方案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決定對大英縣永佳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佳公司)進行關停征收。根據《會議紀要》,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英縣政府)安排大英縣回馬鎮政府(以下簡稱回馬鎮政府)于2013年9月6日與永佳公司簽訂了《大英縣永佳紙業有限公司資產轉讓協議書》(以下簡稱《資產轉讓協議書》),永佳公司關停退出造紙行業,回馬鎮政府受讓永佳公司資產并支付對價。協議簽訂后,永佳公司依約定履行了大部分義務,回馬鎮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廠房等資產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共計支付了永佳公司補償金322.4萬元,之后經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續付款義務。永佳公司認為其與回馬鎮政府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書》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應當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支付永佳公司轉讓費人民幣894.6萬元及相應利息。
(二)裁判結果
經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資產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大英縣政府應當給付尚欠永佳公司的征收補償費用人民幣794.6萬元及資金利息。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資產轉讓協議書》系民事合同,若屬行政協議,永佳公司不履行約定義務將導致其無法救濟,故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認為,界定行政協議有以下四個方面要素:一是主體要素,即必須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另一方為行政相對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須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三是內容要素,協議內容必須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在此基礎上,行政協議的識別可以從以下兩方面標準進行:一是形式標準,即是否發生于履職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協商一致;二是實質標準,即協議的標的及內容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該權利義務取決于是否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是否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公共服務;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優益權。本案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系大英縣政府為履行環境保護治理法定職責,由大英縣政府通過回馬鎮政府與永佳公司訂立協議替代行政決定,其意在通過受讓涉污企業永佳公司資產,讓永佳公司退出造紙行業,以實現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行政協議的四個要素和兩個標準,系行政協議,相應違約責任應由大英縣政府承擔。同時,我國行政訴訟雖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則,但并不影響作為行政協議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的相關權利救濟。在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約定義務,行政機關又不能起訴行政相對人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通過申請非訴執行或者自己強制執行實現協議救濟。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決定,相對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該決定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自己強制執行。故不存在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若屬行政協議,永佳公司不履行約定義務將導致行政機關無法救濟的問題。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大英縣政府的再審申請。
2.蔣某某訴重慶高新區管理委員會、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征地服務中心行政協議糾紛案
——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產生的各類行政協議糾紛均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