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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城建稅立法草案的四個建議和一點小期待

時間:2019-09-10 05: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進一步推進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逐步建設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相配套的現代財稅制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8年10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草案》)。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自1985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以來,歷經分稅制改革、營改增的實施,稅務主管部門針對實際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已經出臺了不少規范性文件,此次城建稅法征求意見稿全文13條,事實上主要就原已在諸多文件明確規定的事項(如納稅人、計稅依據和應稅范圍、稅率、特殊事項以及稅收減免等)進一步在國家法律層面確認。

  考慮到城建稅法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在立法層面對城建稅的征收范圍或對象等事項作出提綱挈領的規定,在具體細節或操作方面未必全面,后續可能也會有實施細則等輔以支持。我們在認真研讀城建稅法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結合日常咨詢中經常遇到的稅務案例,特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以供參考:

  1

  建議一:修改相關條款,對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真正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草案》第二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草案》第九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不是由銷售方繳納的,也不是由海關代征的,而是由境內扣繳義務人向自己的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的,而且目前需要扣繳增值稅的也有這種情形。我們理解,從城建稅立法本義看,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產生的增值稅應該是享受進口貨物增值稅一樣的稅收待遇,但是,上述制度設計未考慮增值稅關于跨境服務貿易的特殊征稅規定,導致不應征收城建稅的情形征收了城建稅。鑒于此,我們提出以下兩種修改方案:

  方案一

  第二條和第九條分別修改如下:

  第二條對進口貨物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扣繳的增值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九條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方案二

  第二條和第九條分別修改如下:

  第二條對進口貨物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扣繳的增值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九條除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

  建議二:對縣(或縣級市)改區的原縣(或縣級市)域企業給與一定的政策過渡期。

  目前,縣(或縣級市)改區的情況較多,例如,2017年我國的臨安市、南鄭縣、九江縣、羅江縣、即墨市、長樂市等6個城市“撤縣(市)設區,設立了杭州市臨安區、漢中市南鄭區、九江市柴桑區、德陽市羅江區、青島市即墨區和福州市長樂區。一旦出現撤縣(市)設區的行政區劃調整,則意味著原來縣(或縣級市)域企業在生產經營地址未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其繳納的城建稅較區劃調整前會上升40%,對納稅人存在不公。鑒于此,建議在行政區劃調整3-5年內,原縣域企業的城建稅稅率維持不變或在7%稅率的基礎上,減征一部分城建稅。

  3

  建議三:對因減免稅優惠政策發文時間滯后于政策生效時間而多繳的的稅款,應依法給與退稅。

  《草案》第六條規定,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按照《草案》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長沙公司注銷,以及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因此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遇到稅收優惠政策文件下發時間遲于優惠政策生效時間的情況,納稅人一般是先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待優惠政策文件下發后才能憑文件辦理退稅。例如,2018年6月5日發文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由于文件下發時間滯后于稅收優惠生效時間,從事圖書批發、零售業務的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在2018年1-5月先繳納增值稅,也必須相應繳納城建稅,待6月份文件下發后該文件辦理增值稅退稅。從法理上看,此類由于稅收優惠文件下發時間滯后而導致納稅人先繳納的城建稅是不應由納稅人承擔的,應該退還給納稅人,但按照本條字面規定卻不能退還,不符合城建稅的立法原理,因此建議修改本條規定或在下發增值稅、消費稅免稅規定時,對涉及的多繳城建稅退稅問題一并予以明確。

  4

  建議四:正面列舉可返還城建稅的情形,增強政策可操作性,方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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