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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稅務發(fā)布12366熱點問答——建筑服務

時間:2020-07-10 15: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chǎn)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chǎn),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又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guī)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diào)整為16%、10%。”

  又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diào)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diào)整為9%。”

  2.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符合什么條件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3.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需要備案?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八條規(guī)定,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zhèn)洳椋?/p>

  (1)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筑服務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對于同一企業(yè)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項目,可以根據(jù)需要,選擇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嗎?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于同一企業(yè)的不同清包工、甲供工程,納稅人可以按照工程項目進行選擇,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同時,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和一般計稅方法項目的銷售額及進項稅額,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我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該項目取得的進項發(fā)票可以抵扣嗎?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又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guī)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6.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又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guī)定:“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nèi)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fā))。”

  7.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8.我公司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guī)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長沙公司注銷,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9.我公司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需要攜帶什么資料?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10.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如何確定?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chǎn)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1.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務,開具建筑服務發(fā)票需要在備注欄注明什么信息?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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