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土增清算中務必重視“建筑勞務”與“建筑服務”發票
時間:2019-09-25 08: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土地增值稅在房企業稅負結構中占有很大比重,企業高管與財務都極大關注,但對其影響重大的扣除項目,涉及“建筑勞務”與“建筑服務”的票據,營改增前后在稅法中都有特殊規定,但常常被大家所忽略,這里給大家做以歸納總結。
一、營業稅時代的“建筑勞務”
1.相關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實務中的處理
(1)實務中的正確做法
實務中“建筑勞務”發生地與公司注冊地一致時,“建筑勞務”發票企業自開符合稅務“建筑勞務”屬地涉稅的管理規定;實務中“建筑勞務”發生地與公司注冊地不一致時,正確的作法應在“建筑勞務”實際發生地主管地稅局代開發票或同一市跨區的自開發票,發票通常在“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欄內會顯示:**省**市**局**管理**科或所,各地所屬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稍列示有差異,但納稅是要交到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局的。
(2)實務中的錯誤做法
實務中“建筑勞務”發生地與公司注冊地不一致時,很多與房企合作的建筑單位,代開的或自開的工程發票,并非在“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局,代開地主管局五花八門、哪里都有,常見的有公司注冊地、勞務地發生地、其它既非注冊地也非勞務地等的代開發票。雖然發票是真實的,業務也是真實的,但嚴格講未遵循“建筑勞務”屬地納稅的規定,對于此票據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項目主管地稅會認為不合規票據,不予作為土增扣除項,溝通起來難度較大。
(3)實務中易混淆的“建筑勞務”
依據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這也就意味著,提供此類“勞務”雖為工程建設服務,但不遵循“建筑勞務”發生地的納稅原則,在公司注冊地納稅,不需要在實際“勞務”發生地代開發票納稅。
二、增值稅時代的“建筑服務”
1.相關文件規定
(1)2016年4月19日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2016年11月10日又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又再次強調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上述兩個總局的文件針對同一“建筑服務發票備注欄事項”作出強化、強制規定,可見重視程度,后續定會嚴格執行。在23號公告發出初,剛進入營改增,大家還都特別矛盾,注意不到細微的發票備注事項,隨著70號公告的強化與強調,視線開始聚焦這里。再不重視“建筑服務發票”發票備注欄的具體規定,土增清算就不能扣除,影響巨大。
所以建議各位財務人員,前期開票的要退回紅沖重開,不要怕麻煩,更不要報有僥幸心理。
2.建筑服務的具體內容
明白了“建筑服務”發票備注欄的重要性,到底什么是“建筑服務”的內容?實務種財務人員常常搞不清,認為開發成本中的設計、監理等都屬于“建筑服務”范疇,稅務認定的“建筑服務”和我們認為的“建筑服務”是否一樣呢?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中規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具體內容詳見下表:
建筑服務具體內容一覽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具體內容
1
工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