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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該盡的義務要盡,不該盡的義務也無須攬

時間:2020-07-12 12: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的首個年度,2020年3-6月也是首個匯繳期,一些新疑問也會在做為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或個人中產生,雖然本年度的匯繳期已經結束,但總結經驗教訓還是有必要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了以后不犯錯,不承擔不必要的風險,本文詳述扣繳義務人哪些是該盡的義務,哪些是不該攬的義務。

  臨近匯繳期結束,部分企業的辦稅人員曾接到主管局稅務人員通知,讓對全員或部分沒有做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員工進行集中申報。對于這個問題,個別稅務機關可能是出于考核的要求,對第一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申報率的考核要求,但沒有從政策層面及扣繳義務人、納稅人風險方面進行考量,要求全部由扣繳義務人集中申報是不妥當的。當然,稅務機關以扣繳義務人為抓手,進而督促納稅人依法進行匯繳申報是合情合理的,但不能因此就讓扣繳義務人來進行集中匯繳。做為扣繳義務人來講,該盡的法定義務要盡,不該盡的義務也不需要全盤攬收。

  首先要明確扣繳義務人應盡的義務包括以下幾點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這些都是企業做為扣繳義務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否則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長沙公司注冊,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對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作為扣繳義務的企業或個人要進行預扣預繳,對員工向企業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信息、資料的,企業應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不得拒絕。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個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員工個人提供的信息。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備查五年,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有保密義務。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三、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四、納稅人向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要求時,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這也是法定義務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這就說回到前文提到的集中申報的問題,如果員工沒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企業進行書面確認,企業不分具體情況都進行匯算清繳全員集中申報,可能會存在涉稅風險。

  那么什么是集中申報呢?集中申報是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申報的一種方式,前提是雙方在線下建議授權申報關系后,由企業的在電子局的【集中申報】菜單中,扣繳義務人可以為居民納稅人進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只有有單位辦稅授權的人,才能進行單位辦稅,從而進入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單位辦稅中進行集中申報。界面如圖:

  2019年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的首個年度,2020年3-6月也是首個匯繳期,一些新疑問也會在做為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或個人中產生,雖然本年度的匯繳期已經結束,但總結經驗教訓還是有必要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了以后不犯錯,不承擔不必要的風險,本文詳述扣繳義務人哪些是該盡的義務,哪些是不該攬的義務。

  臨近匯繳期結束,部分企業的辦稅人員曾接到主管局稅務人員通知,讓對全員或部分沒有做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員工進行集中申報。對于這個問題,個別稅務機關可能是出于考核的要求,對第一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申報率的考核要求,但沒有從政策層面及扣繳義務人、納稅人風險方面進行考量,要求全部由扣繳義務人集中申報是不妥當的。當然,稅務機關以扣繳義務人為抓手,進而督促納稅人依法進行匯繳申報是合情合理的,但不能因此就讓扣繳義務人來進行集中匯繳。做為扣繳義務人來講,該盡的法定義務要盡,不該盡的義務也不需要全盤攬收。

  首先要明確扣繳義務人應盡的義務包括以下幾點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這些都是企業做為扣繳義務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否則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對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作為扣繳義務的企業或個人要進行預扣預繳,對員工向企業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信息、資料的,企業應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不得拒絕。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個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員工個人提供的信息。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備查五年,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有保密義務。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三、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四、納稅人向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要求時,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這也是法定義務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這就說回到前文提到的集中申報的問題,如果員工沒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企業進行書面確認,企業不分具體情況都進行匯算清繳全員集中申報,可能會存在涉稅風險。

  那么什么是集中申報呢?集中申報是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申報的一種方式,前提是雙方在線下建議授權申報關系后,由企業的在電子局的【集中申報】菜單中,扣繳義務人可以為居民納稅人進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只有有單位辦稅授權的人,才能進行單位辦稅,從而進入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單位辦稅中進行集中申報。界面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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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申報通常適用于只在一個單位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如果員工在兩處取得所得,又沒有向集中申報的扣繳單位提供其在其他單位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時,這種集中申報計算的退補稅金額就會失真。比如員工2019年度在本單位取得工資性收入150000元,在其他單位取得勞務報酬收入100000萬元,如果沒有委托單位集中申報,單位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了集中申報,其進行集中申報的數據只有本單位的工資性收入150000萬,沒有包括該員工在其他單位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100000萬元,此時綜合所得計稅的退補稅金額就是不正確的。

  如果在沒有得到員工委托書面確認的情形下,企業貿然就員工在本單位的收入給員工進行集中申報,此時申報退補稅金額不正確的后果要由企業來承擔了,企業將面臨如下風險:《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對于以上這些豁免申報的情況,國家本身就是出于減輕納稅人負擔而做出的政策規定,也是不需要做匯算清繳的,因此,企業如果貿然的對所有員工進行集中申報匯算清繳,國家這些減負的政策就會被大打折扣。

  因此,對稅務機關要求集中申報的要求,做為扣繳義務人,如果員工沒有委托辦理,也就是沒有進行書面確認的,只通知員工及時辦理匯繳申報就好,并告知員工應辦理匯算清繳而不辦理的補稅、滯納金、罰款及個人信用記錄失信的風險,企業無權也無義務擅自給員工辦理集中匯繳申報,不需要承擔的義務,無須攬在身上,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集中申報通常適用于只在一個單位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如果員工在兩處取得所得,又沒有向集中申報的扣繳單位提供其在其他單位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時,這種集中申報計算的退補稅金額就會失真。比如員工2019年度在本單位取得工資性收入150000元,在其他單位取得勞務報酬收入100000萬元,如果沒有委托單位集中申報,單位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了集中申報,其進行集中申報的數據只有本單位的工資性收入150000萬,沒有包括該員工在其他單位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100000萬元,此時綜合所得計稅的退補稅金額就是不正確的。

  如果在沒有得到員工委托書面確認的情形下,企業貿然就員工在本單位的收入給員工進行集中申報,此時申報退補稅金額不正確的后果要由企業來承擔了,企業將面臨如下風險:《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對于以上這些豁免申報的情況,國家本身就是出于減輕納稅人負擔而做出的政策規定,也是不需要做匯算清繳的,因此,企業如果貿然的對所有員工進行集中申報匯算清繳,國家這些減負的政策就會被大打折扣。

  因此,對稅務機關要求集中申報的要求,做為扣繳義務人,如果員工沒有委托辦理,也就是沒有進行書面確認的,只通知員工及時辦理匯繳申報就好,并告知員工應辦理匯算清繳而不辦理的補稅、滯納金、罰款及個人信用記錄失信的風險,企業無權也無義務擅自給員工辦理集中匯繳申報,不需要承擔的義務,無須攬在身上,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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