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調整的處理技巧
時間:2020-07-20 22: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工程結算收入分為合同結算收入和非合同結算收入兩大類。其中非合同結算收入分為索賠結算收入、設計變更和工程量變更結算收入、人工、材料價格調整結算收入。合同結算收入的結算依據是建筑施工合同,非合同結算收入的結算依據是工程簽證。工程簽證的結果是將非合同結算收入轉移到工程造價。因此,非合同結算收入涉及到工程造價的調整問題,具體的工程造價調整技巧如下。
(一)索賠結算的三步操作要點
1、第一步:將有關索賠事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誤或費用損失時,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以便對方作出相應的計劃和安排,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基于此規定,施工企業必須將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或費用損失及時采用書面的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2、第二步:在合理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報告書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9.1條約定,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第三步:全面留存索賠證據
承包人與發包人協商確定相關損失是最佳方案,但是不管是協商還是索賠,承包人都需要提供以下完整的索賠證據。
(1)承包人要搜集不可抗力事件和其他引起索賠的客觀事件發生和演變的證據。
例如:20120年2月全國發生的新冠肺炎步可抗力事件的索賠證據是:國務院和相關部委發布的關于疫情和春節假期的文件,地方政府和相關住建部門發布的復工要求等通知。
(2)承包人也需要搜集不可抗力事件和其他引起索賠的客觀事件造成損失的證據。
例如:20120年2月全國發生的新冠肺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延遲復工期間支付工地照管人員工資和相關費用的證據,延遲復工期間現場機械設備的租賃或折舊費用證據,疫情造成的工人工資上漲、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和為防控此次疫情額外支出的費用等證據。承包人向工人支付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等相關證據。
(3)承包人還需要搜集損失與不可抗力事件和其他引起索賠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
例如:20120年2月全國發生的新冠肺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賠,結合發包人已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等文件,搜集政府相關部門要求部分鐵路或長途客運車輛停運,造成工人春節假期以后無法及時返回施工現場,影響工期的證據。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工人返回工地后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自我隔離不少于14天,到期無發病癥狀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的文件和醫院、社區等出具的承包人按文件要求對工人進行了隔離觀察的證明材料。政府相關部門要求承包人為控制疫情增加工人體檢、體溫測量、環境消毒、通風換氣等文件,其他相關證據等。
(二)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費用的價格調整策略
1、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費用價格調整策略
第一種價格調整策略:按照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方法進行調整。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7.3條規定: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可調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調整辦法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附錄“A.2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中“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的有關規定進行。具體的調整實操要點如下:
(1)價格調整的依據:承包人采購前先報告采購數量和單價,發包方審批確認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
承包人應在采購材料前將采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發包人確認用于工程時,發包人應確認采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后5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未經發包人事先核對,承包人自行采購材料的,發包人有權不予調整合同價格。發包人同意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格。
(2)具體的調整方法:分三種情況調整。
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價格(基準價格是指由發包人在招標文件或專用合同條款中給定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該價格原則上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編制。)按以下風險范圍規定執行:
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長沙代理記賬,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二種價格調整策略: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價格調整方法的調整策略。
如果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價格調整方法的,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7.1條規定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施工機械臺班單價變化超過10%,則超過部分的價格應予調整。
2、人工、機械使用費用的調整策略
(1)人工單價發生變化且符合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規定,合同當事人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費等文件調整合同價格,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價格的除外。
(2)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施工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范圍時,按規定調整合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