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征稅收入處理真的占便宜少繳稅嗎
時間:2020-07-21 11: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有網友詢問: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是作為不征稅收入好還是作為征稅收入處理的好?繼而又問,如果有研發項目,如何處理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為佳?
首先,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的支出也好,哪怕是不用于研發而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支出,均是不能稅前扣除的,更不能作為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
因為,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是允許從應納稅稅所得額中減除的。即不作為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同時,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相應也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顯而易見,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肯定不得計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也就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可見,一項支出,能否作為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其基礎是該項支出首先能允許稅前扣除,再看該項支出是否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如果該項支出不能允許稅前扣除,那就不要談能否作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事了。
如果企業是將不征稅收入作為征稅收入處理,即不將該項收入從應稅所得中減除,而是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一部分,那么,以該項收入用于成本、費用開支(包括購置資產后計提的折舊和攤銷)就可以依法在稅前扣除。
繼而,如果該項支出又用于企業的研發,且屬于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那么,該項支出就可以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進行加計扣除。
為此,企業將不征稅收入作為征稅收入發生的研發費,也就是作為用于研發活動的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允許進行加計扣除。
當然,企業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長沙公司注銷,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在此也提示:企業取得有可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如果又準備用于研發費用開支的,一定要考慮清楚。
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當期看上去好似占了便宜可以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可是,對于該項收入用于支出時所形成的費用(包括形成資產后的折舊及攤銷),相應也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且,在60個月內未用完的資金還是得計入收入總額。而且,將該項資金用于研發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還不得進行75%的加計扣除。
選擇作為征稅收入來處理,看上去要并入應稅收入總額繳稅好似是吃了“虧”,但是,對于該項收入用于支出時所形成的費用(包括形成資產后的折舊及攤銷),均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將該項資金用于研發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支出,還可以名正言順的加計75%予以稅前扣除。
簡單的舉例,聞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從市科委取得一筆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資金10萬元,同時已全部用于某研發項目的新產品設計費支出。假定,該公司2020年度,在收入與支出均未包括該10萬元資金的情況下,收入總額為2000萬元,各項允許扣除(含1617.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總額為16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
對于該10萬元資金,如果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這10萬元不計入收入總額、同時,對應的10萬元支出也不允許扣除,也就不用考慮加計扣除的問題。則該公司2020年度應納稅所得仍為40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00萬元。
如果選擇作為征稅收入處理,這10萬元計入收入總額、全年收入總額為2010萬元;對應的10萬元支出允許扣除,且可按75%加計扣除7.5萬元,扣除項目總額變成1617.5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392.5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98.125萬元。
因此,對于此類情形,究竟如何選擇處理方式(是作為不征稅收入還是作為征稅收入),建議根據具體情況仔細思量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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