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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偷逃稅案件中的技術性思考

時間:2019-09-11 14: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全網刷屏熱議,都是范冰冰及其相關企業偷逃稅2.55億元被稅務處罰后,視乎塵埃落定;但同樣的偷逃稅事件,大明星劉曉慶偷稅漏稅1458萬元,卻身陷囹圄422天;離職空姐李曉航偷逃稅款8萬元,卻被判入獄3年?

為此,對存在的幾個技術性問題,值得探討和思考

一、同樣的偷逃稅款,為何結果迥異?

當然,從法律規定分析,劉曉慶偷稅案件出現在2003年前后,應當適用原《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罪的構成要件;范冰冰偷逃稅案件出現在2018年,應當適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逃稅罪,兩者構成要件不一樣。

刑法修正案(七)特別增加了首次稅務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范冰冰就是沾了的時代不同之光。

離職空姐李曉航,因海外代購偷逃稅款8萬元,出現在2011年前后,二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入獄3年;其后,在2014年兩高發布《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提高起刑點為10萬元。若放到今天,離職空姐李曉航,同樣免受刑事處罰。

但從社會輿論看,老百姓集體憤怒并蔓延,提出強烈質疑:為何出現范冰冰巨額偷逃稅案件,認定為行政處罰卻阻隔了刑事處罰?或許正是專家們難以撫平民意之處,這值得探討和深思。

二、稅務機關風險防范的問題

新華社通稿中:“......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

目前,在稅務機關內部劃分“稅款征收、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執法檢查”等環節管事,稅務機關的不作為責任?究竟屬于哪個崗位、哪些崗位?該偷逃稅事發N年前,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或已更換多任,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按照我國現行稅務制度,納稅人的法定職責是“如實申報、及時繳稅”;而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是“征收、稽查”,納稅人自身的不申報和偷逃稅責任,是否應當記在稅務機關的頭上,但面對司法機關和憤怒的輿論時,稅務人能夠辯白嗎?

在自己曾經辦理過的稅務人瀆職犯罪案件中,因主客觀原因糾錯難辨,深感稅務人的無奈和委屈!(萬幸,在代理該案后,最終不予起訴!)

當然,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原因,導致稅款流失30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397條,屬于主觀故意的構成濫用職權罪,對放任和忽視職責的屬于玩忽職守罪;若查實還收受紅包和財物的,或構成受賄,進而數罪并罰。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賬簿的刑罰問題

范冰冰偷逃稅案中的經紀人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

若在刑事偵查階段,認定屬于受范冰冰授意和指使,范冰冰或許還有麻煩;

假如范冰冰沒有指使,可作為相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真不知情?很難說清楚;

相關單位“隱匿……”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范冰冰,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這些,都值得探討和思考

四、企業稅務風險防范,不是兒戲

從范冰冰的角度出發,若不發《嚴正聲明》,且在崔永元曝光“陰陽合同”后,主動補繳稅款,長沙公司注銷,或許事態不致發酵至今。可當初范冰冰抱有僥幸心理,沒想到越演越烈,只能在新華社通報巨額偷逃稅后,認打認罰和發出《致歉信》;

在現實生活中,為何出現同樣的“稅務危機”,有的安然度過或無恙、有的身敗名裂或破產,個中緣由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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