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偷稅案中,你應該掌握的五條法律和稅收政策
時間:2019-09-11 17: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稅務機關其實每年四月份都要大張旗鼓地搞一個月稅法宣傳,但搞十幾年的效果,都不如范冰冰這件事情的關注度高,犯事兒的娛樂明星都是義務的稅法宣傳員,大家可以趁這個機會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識,吃瓜和學習兩不誤,豈不更好?從范冰冰的偷稅案件中,我們最應該學習掌握哪些法律知識呢?
一、范冰冰為啥不坐牢?學一下刑法201條
刑法201條【逃避繳納稅款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學習心得】這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版本,這里著重注意最后一段,我們可以簡單的稱之為初犯不追究。而劉曉慶犯事當年2002年,刑法沒有修改,沒有這個寬大政策,所以按照當年的刑法規定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有人質疑,怎么樣算初犯?我告訴大家,稅務機關第一次下達稅務處理處罰通知書,就是初犯,即使這一次查了若干年的偷稅。
有些網友認為是范冰冰用錢買通了相關人,給她開了綠燈。首先,我想說,刑法這一條在2009年就已經通過實施了,是面向全體納稅人的,不是這次因為范冰冰而修改的。
很多人認為初犯不追刑責,很不公平。但以我二十年學稅法的感悟,這正是刑法比之前更人性化的一面,稅法之深之廣,真不是財務人員工作之余隨便學學就能掌握,很多稅務專業人士搞了一輩子,都只能在一個領域內精通。所以說,稅務稽查只要到某個企業檢查,百分之九十情況下都是可以查出稅款的。如果法律不給企業一個改正的機會,就過于嚴苛了。這次查住范了,圍觀群眾只覺得處罰輕,等查到自己或自己公司頭上,你就會感謝這個條款了。
二、空姐代購偷稅為啥要坐牢?學一下刑法153條
刑法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學習心得】這一條其實是和范冰冰沒有任何關系的,但不斷有網友拿空姐代購偷稅坐牢來和范冰冰對比,以此來質疑這次法律的不公平。雖然從表面上看起來好像都是偷稅,但適用的法律條款完全不一樣,走私罪沒有初犯免刑責的規定。
有人對刑法提出質疑,說不公平。法律的修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認為刑法有問題,可以在修法的時候提意見,已經制定好的法律,在實踐中只能嚴格執行。如果因為質疑就不執行,那社會就陷入了一種更加無序的狀態。
三、財務人員為何會坐牢?學一下刑法1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