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界定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
時間:2019-09-11 23: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前些日子,《另辟蹊徑之自然人勞務報酬與生產經營所得辨析》揭示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存在的不足: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所得如何準確區分?李舟先生《個稅中的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究竟如何區分?》認為:有稅法明文規定的,按照文件規定執行。沒有明確文件規定的,如果是純粹個人行為,應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稅。如果是團隊經營行為,應當按照經營所得。如咨詢,個人替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就屬于勞務報酬,如果是一個團隊,持續性提供經營活動,就應該屬于經營所得。
要準確界定個人收入屬于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所得,需要依據交易雙方的納稅人身份、合同、行為性質、經營形式、款項支付、發票(收據)開具、國家政策規定等情況綜合進行判斷。例如,張三、李四、王二3個自然人組成一個團隊,共同與A建筑公司簽署建筑勞務合同。A公司將勞務款項分別支付每個人,三個人分別以自已名義開具發票和收據,那么,每個人按勞務報酬申報個稅。如果張三作為包工頭與A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張三以其個人名義開具發票結算工程勞務款,A公司將報酬款項統一支付給張三。張三再向李四、王二轉付其應得部分。張三按承包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勞務合同法規定,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雇傭關系。李四、王二就其所得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一個人提供勞務服務還是團隊提供服務,不是區分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的關鍵因素。
為了解決建筑施工領域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關于實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文件規定,總包單位根據《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通過《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托管協議》直接支付本單位、代付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每一個建筑施工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規定交納建設工程勞保統籌和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每個建筑工地實行用工實名認證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屬于高風險行業,工地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嚴格,與非普通勞務用工相對自由不同。同時,建筑施工項目作業具有顯著的階段性,具有專業技術的農民工隊伍流動性強。因此,農民工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大多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農民工管理制度日益加強,《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適用場景將越來越少。
屈健康先生《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不想多交個稅的你都應該清楚!》認為,應該從合同簽訂形式和工作內容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區分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的標準。
勞動者個人為企業提供勞動服務是一種不征增值稅的“經營行為”,企業是勞動者個人的“客戶”。和企業投資者、高管相比,勞動者個人承擔的風險不在一個級別。個人銷售勞動服務,人工資性收入與其職位、貢獻、風險相當。各種考核獎金、罰款、績效獎、業務提成、股權激勵政策,均為勞動者個人的“風險收益”。有的公司與高管簽訂“對賭協議”,勞資雙方均存在收益與風險對稱的關系。個人以自已名義按市場價格銷售勞務服務,取得勞務服務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等相關稅費,開具增值稅發票,長沙工商代辦,承擔經營風險。勞務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個人需要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無論銷售勞動服務還是勞務服務,收益與風險是否對稱,不是區分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的有效方法。
關于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同時,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上述兩處內容相近的表達一度讓我迷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究竟如何區分?這是不是本輪個稅法修訂的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