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每月五千元,究竟始于何時?
時間:2019-09-12 15: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新個人所得稅法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讓納稅人盡早享受減稅改革紅利,同時決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實行兩項過渡政策。其中影響面甚廣的過渡政策是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該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長沙工商稅務,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這個能讓工薪族盡早享受減稅紅利的好政策,究竟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從10月1日起,是按工資、薪金所屬期,還是實際取得期?引發了財稅圈的廣泛熱議和工薪族的高度關注。
一、稅務總局領導答記者問道破天機
其實,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總審計師劉麗堅女士已經說清楚。
她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8月31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上提醒大家:
“借此機會,我還想提示大家,10月1日以后,發放工資的時候,各企業單位財務人員在扣繳個稅時一定要記住,別忘了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這樣可以讓我們的員工們享受到改革的紅利。謝謝大家。”
請注意,劉總在此說的是“10月1日以后,發放工資的時候”,提醒對象是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法定義務的各企業單位的財務人員。換個角度,從發放工資的對象——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一方看,就是“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資的時候”,別忘了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個口徑與上一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有關新老規定銜接政策精神是一脈相承的。
二、可資借鑒的政策依據
上一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時間是2011年。當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貫徹執行該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強調工資、薪金所得的“實際取得”: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法理分析
從上述政策規定看,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收付實現制原則確定,而非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同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原則。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是按照新標準還是舊標準,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來判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時間是指納稅人實際收到工資、薪金的時間,而非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正是由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收付實現制原則,因此,其稅款所屬期就是工資、薪金實際發放期,也是工資、薪金實際取得期。
四、結論
46號公告明確的上述原則同樣適用于貫徹落實本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既不論工資、薪金歸屬哪個時期,也不論工資、薪金是否準時取得、提前取得或推遲取得,只要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就按新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附: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已按月換算)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元的
3%
0
2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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