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刪除“其他所得”的辯證思析
時間:2019-09-12 15: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七次修正,并予發布。
新個稅法對原個人所得列舉項目第十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因不符合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同時,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圍已經比較全面,可不必再由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確定“其他所得”,對其進行了刪除,即新法不再有單列的“其他所得”。
一、個人所得的項目及范圍一覽表
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項目及范圍一覽表
個人所得稅法(2011版) 實施條例
(2011版) 個人所得稅法
(2018版)
一、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五)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刪除
筆者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七條,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筆者認為是指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合并為“經營所得”。
二、現行有效的“其他所得”
到目前仍然有效的明確規定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有11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