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要點全總結
時間:2019-09-12 15:5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第七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個人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已于2018年內8月31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與原個人所得稅法相比,新個稅法初步建立了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征管體制。
新法概括總結起來,主要表現為三個字:減、堵、調。即:減稅負、堵漏洞、調征管。
第一部分 減稅負
一、提高基本扣除標準
將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減除費用確定為每年六萬元,即從原來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
雖然減除費用標準低于人們的預期,但是調了總比不調好。
二、增加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雖然減除費用標準低于預期,但是在原來的基本附加扣除基礎上,又增加了六項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三、擴大中低檔稅率的征稅級距。
拉大前四檔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級距,直接降低中低收入水平者的稅收負擔。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新)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舊) 變化 稅率(%)1 不超過3000元部分 不超過1500元部分 拉大 3%
2 3000元-12000元部分 1500元-4500元部分 拉大 10%
3 12000元-25000元部分 4500元-9000元部分 拉大 20%
4 25000元-35000元部分 9000元-35000元部分 拉大 25%
5 35000元-55000元部分 35000元-55000元部分 不變 30%
6 55000元-80000元部分 55000元-80000元部分 不變 35%
7 超過80000元部分 超過80000元部分 不變 45%
四、個別收入項目直接打折。
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收入直接減除20%的費用后計入所得額。在此基礎上,稿酬所得可以再減按70%計算,實現了折上折的費用減除。
第二部分 堵漏洞
一、擴大征稅對象范圍。
新法規定,凡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凡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
對無住所的又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居民納稅人身份的判定,從滿一年縮短到了183天。
二、增加反避稅條款。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賦予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的權利:
第一種,在關聯交易中有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轉讓定價避稅行為。
第二種,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無合理經營需要的不分配或者少分配利潤的避稅行為。
第三種,其他不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一般避稅行為。
三、上收減免稅權限
新法在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法定以外的減稅、免稅事項的決定權由國務院決定,長沙公司注冊,并且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有效杜絕地方政府擅自越權減稅、免稅行為發生。
四、明確協稅護稅責任義務
新法第十五條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稅護稅責任義務:
(一)明確了相關部門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身份和賬戶信息的責任。
(二)明確了相關部門為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數據的義務。
(三)明確了相關不動產轉讓和股權變更登記前的查驗相關憑證的義務。
(四)明確了相關部門將個人遵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的義務。
五、增加退籍清稅制度
新法第十三條的第五款規定: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國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三部分 調征管
一、調整征稅范圍
(一)將征稅項目從原來的11項調整為9項。
刪除了“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規范征收項目的確定性。
(二)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合并為“經營所得”項目。